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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服务机构和平台为单身男女青年提供拓展社交圈认识异性的渠道,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导致近年来起诉婚介机构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频发。

典型案例

张女士在2019年与某婚介机构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机构在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为张女士匹配对象5人,由婚介机构提供符合张女士要求的匹配对象约见服务。合同履行中,婚介机构要求张女士放宽择偶范围,并口头承诺合同规定的匹配对象可以改为不限制。但是2020年5月8日,婚介机构以服务期已过和匹配对象满5人告知张女士合同已履行完毕,并要求张女士继续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张女士认为,婚介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诉讼中,双方就婚介机构是否按约履行匹配介绍义务,介绍的候选人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产生争议。后经法院调解,婚介机构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万元,张女士收到退款后,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再就该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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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切勿被脱单的焦虑裹挟,盲目相信各种婚介机构的夸大宣传和承诺,高昂的婚介服务费不一定能换来理想的爱情和婚姻。踏出舒适区拓展社交范围,以诚待人才是追求幸福的坦途。

编辑 / 李晨阳
编审 / 董鸿祥
来源 / 宝鸡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