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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职场人在一家公司的平均在职时间,据有关机构的统计结果是34个月。这个数字折算下来就是不到3年。职场人的流动性还是比较大,相较于美国的平均在职时间56个月,短了差不多2年。但是也有劳动者在一家单位任职超过10年甚至20年,这时候如果被辞退,面临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金额是否有上限?今天的案例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以及二审,结果最后迎来较大反转,是个值得参考的案例。
案例简述
万某某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后转到某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
20X9年12月14日,公司领导通知万某某:“工作至本周周五,下周就不用来上班了”。这代表了公司解除了与万某某的劳动关系。
万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
万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
万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万某某赔偿金2750*12*2=66000元。
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裁判主旨和相关适用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文章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已经明白了,二审判决出现较大反转的原因,在于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万某某被辞退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不能简单的按12个月的最高赔偿年限,而是应该根据万某某实际工作的年限进行认定。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本质上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补偿,而作为高收入人群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上限,也就是月收入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人群,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属于基于平等原则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权衡。
实务中甚至理论上出现了一些罕见的情况,如果辞退一个高工龄的员工,用人单位最省钱的方案居然是给他涨工资,只要他的工资超过了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年限就可以按照最高12年来补偿。这在一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接近但是尚未超过当地发布的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是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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