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2年7月7日,金湾区人民法院为申请人梁某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金湾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回顾

梁某系苏某前夫谢某现女友

梁某在苏某与其前夫谢某

离婚八年后相识并同居至今

苏某在梁某与谢某同居期间

多次到其前夫谢某经营的车行及住所

对梁某进行辱骂、骚扰

梁某多次报警

其中

苏某于2022年3月份

将梁某抓伤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

依法对苏某作出了

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

苏某未吸取教训

仍到梁某与谢某住处

对梁某进行骚扰辱骂

言辞污秽不堪入耳

法院裁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苏某存在继续实施侵害申请人梁某人格权行为的现实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申请人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本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苏某骚扰、辱骂、殴打申请人梁某。

上述裁定作出后,我院向被申请人苏某送达了禁令,并对苏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要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方式解决纠纷,不得打扰他人生活安宁,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侵害梁某人格权的行为。

同时,我院向梁某、苏某住所地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苏某执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苏某实施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梁某给予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它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

该制度有助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

如果遇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被禁令禁止的行为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被禁止行为的,将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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