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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益,索取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由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各地的劳动仲裁周期越来越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很多人由于不能接受劳动仲裁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的流程而自己放弃。
有的劳动者也怕用人单位明知没有胜诉希望依旧去法院提起诉讼,就为了把权利用尽,尽可能把劳动者的维权周期拉长。如果一个劳动者从申请仲裁到一审甚至二审和执行全经历过的话。时间跨度可能长达1年半甚至2年。用人单位甚至明确告知劳动者自己要用尽权利,走完全部流程,让劳动者知难而退甚至妥协。
今天带来的案例解读从另一个角度来阐述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让用人单位的“拖字诀”落空。
案例简述
员工赵某被公司解雇,理由是岗位调整,员工离开公司后,去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决定作出后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裁决结果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裁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决定作出到恢复劳动关系之间的工资。随后的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最后劳动者回到了公司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支付了她维权的一年多时间内的全额工资,并且由于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单方行使了解除权,这次合法解除并支付了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解读
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是抗辩不具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仲裁委会告诉l劳动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2N的赔偿金。这时用人单位把权利用尽的目的就达到了,部分单位是明知道败诉也要拖劳动者一年半载。所以也有的劳动者是反其道而行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里笔者要提醒大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比例往往较低,那么怎么才能做到让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认为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呢?
首先明面上不能闹得太僵,当着仲裁员或者审判员,怒斥公司的冷血无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对公司的制度,领导的人品表示出极大的蔑视和不屑,也不要跟公司发生激烈的争吵。
如果公司表示原有岗位已经被他人取代或者甚至取消,自己应该表示能胜任其他工作,以及举证公司尚有适合自己的职位。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做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概括而言。在遇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有较大可能要承担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而直接主张违法辞退的2N赔偿金时,公司无需承担这期间的工资,公司可能会权利用尽,尽可能走完程序拖劳动者的时间。劳动者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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