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中山。刘先生下高速时屏幕上显示是收费340元,站员却说系统出错实际是收385元,男子进行理论,站员表示如果以后上不了高速不要怪他,无奈男子只能先交385元, 但是收到的发票上面写的却是340元,这让刘先生感到很疑惑。
事发当天,刘先生从江西去广东办事,途中路过广东中山的某收费站,在下高速出口时,该站口屏幕上显示是要缴费340元,正当刘先生准备拿钱出来时,被站员告知收费385元。

起初刘先生还以为听错了,就再次询问站员是否看错了,而站员表示可能是系统出错才显示的340元,实际上应该是385元。此时的刘先生对于站员的解释非常不满,他表示如果确实是系统出错,等系统恢复正常他再补交不就可以了。
而站员此时也显得很不耐烦,他声称如果刘先生不交385元,以后上不了高速不要怪他。刘先生听到站员这样说 ,感觉受到了威胁,就是不愿意交这笔钱,眼看着刘先生态度如此强硬,另外一个站员站出来跟刘先生解释。
他告诉刘先生 ,可能是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刘先生经过一些路段没有被计费,导致原本是385元的车费变成了340元。刘先生对这样的解释也是存在质疑的,但是看到后面的车子越来越多,为了不影响大家出行,无奈只能交了385元。
交费之后拿到发票,却发现上面的金额显示的是340元。刘先生实在不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于是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希望该站过后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随后就离开了该站。
事后,刘先生觉得该站的做法非常不合理,希望大家给评评理,于是把自己的经历视频发布了,引起了广泛热议。
大部分人觉得屏幕显示340元就应该交340元,至于系统错误是该站的责任,不应该由司机承担。而一小部分人则表示收费站不会乱收费,交385元也应该。
几天后,该站站长对此事做出回应,他声称当时是刘先生的通行卡在接收信息的时候不完整,所以才导致计费缺失,385元是人工核查出来的,如果刘先生不交385元以后会影响通行,站员也是为了他考虑,最后他们也补了45元的收据给了刘先生。
那么在这个事件当中,刘先生到底是交340合理还是385元合理,主要在于这路段平时的收费。
1.在刘先生下高速路口时,屏幕上显示的是340元,而站员却声称可能是系统出现错误,实际收费是385元,其实任何的主张都需要有证据,有了证据才能够让人信服。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应当对⾃⼰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当事⼈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的后果甚⾄败诉后果。
也就是说,该站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确实是系统存在错误,才导致显示屏金额比实际的少,同时也应该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是385元,否则刘先生只需要交340元,而多出来的45元由收费站自己承担。
2.在刘先生走上高速,其实是和高速管理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双方就收费价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之前走同路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参照同期同路段的收费标准来,如果确实是385元,那么刘先生就需要交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