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名怀孕7个月左右的女子,在店里端起一锅滚烫的麻辣烫泼向邻桌11个月大的婴儿,导致婴儿背部和臀部烫伤严重,事后被警方拘留罚款500元。
事发当天,杨女士和她妹妹带着11个月的婴儿在某店吃饭,在她们入座之前隔壁桌的孕妇正在和她丈夫争吵,当时杨女士觉得夫妻小吵小闹正常,就没有在意,和妹妹点好菜就愉快地吃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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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吃饭的过程中,杨女士的孩子充满了好奇心 ,在妈妈的怀里开心地玩耍,期间不停地拍打着桌子并发出声音,这时候隔壁桌的孕妇显得异常气愤,对着杨女士大骂,指责她的孩子太吵。
而杨女士看到对方是一个孕妇,明白孕妇怀孕期间脾气比较暴躁,而且自己孩子确实是比较吵可能吵到了她,就没有和孕妇计较。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 ,孕妇接下来的举动把店里所有人都吓到了。
本来孕妇和她的丈夫吃完饭就走出店,但是孕妇刚走出门口突然又走进店里, 只见她直接往自己原来吃饭的桌子走去,拿去一碗滚烫的麻辣烫走出来,到杨女士的桌子时泼向婴儿。
此时的杨女士还没有反应过来,听到孩子的哭声也是吓得不轻,紧接着店里的众人和杨女士清理婴儿身上的汤水,随后报了警并且送孩子去医院治疗。
婴儿的背部和屁股烫伤严重,而脸上也有被烫到。事发后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孕妇,直到两天后孕妇的家人才来看望孩子,并且帮孩子垫付了10000元的医药费。孕妇最后被警方拘留,对她的行为处以15天拘留,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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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考虑女子是孕妇,15日的拘留暂不执行,只罚款500元,要求其先付孩子医药费。而具体孕妇得到怎样的处罚,等孩子伤情鉴定出结果才能进行下一步。
1.孕妇因为觉得孩子太吵,情绪激动而把滚烫的麻辣烫泼向孩子,造成孩子多处被烫伤,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按照规定第二款,孩子刚刚11个月,女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被处15日拘留和500元罚款。
2.女子之所以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是因为孩子的伤情鉴定结果没有出,如果孩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那么女子将会接受刑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女子伤害了孩子的身体,除了受到刑事处罚之外,民事赔偿也少不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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