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海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静海政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智能建造,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对《静海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8日
静海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全文如下:
为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高端装配式建筑产业集聚,助推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市建委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8〕4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重点招商引资产业方向,大力引进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国内外综合性龙头企业,优先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合作交流办牵头,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大邱庄镇、唐官屯镇
二、加大市场保障,持续扩大装配式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国有用地住宅小区,2022年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50%,2023年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0%,2024年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70%;到2025年要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中德生态城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应用地区要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楼,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推进应用装配式建造;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民用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时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
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政务服务办、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城投公司、静泓公司、各乡镇园区
三、以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壮大为目标,加快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培育高端装配式建筑研发、生产企业,大力发展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奖励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创建国家级和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金融局、区科技局牵头,区科协、区财政局、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大邱庄镇、唐官屯镇
四、积极落实“海河英才”计划,做好装配式建筑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同时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相关工种技能培训。对入选企业引进、培育装配式建筑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引进装配式建筑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牵头,公安静海分局
五、落户静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在装配式建筑企业招投标阶段给予资信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牵头,区政务服务办、各乡镇园区
六、保障装配式企业运输需求,协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输方案,保障运输路线,对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不能超载)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便利支持。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安静海分局牵头,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大邱庄镇、唐官屯镇
七、鼓励有条件的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提升工厂化能力。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牵头,大邱庄镇
八、规范行业标准,树立行业标杆。通过对标“雄安质量、雄安标准”,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联盟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等全过程规范标准,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行业标准自律规范,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打造静海高端装配式建筑品牌。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邱庄镇、唐官屯镇应给予相应的示范项目工程支持。
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牵头,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大邱庄镇、唐官屯镇
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静海在装配式产业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举办承接以装配式建筑为主题高层次国际、国内会议,增加静海装配式产业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助力静海装配式企业对接业界前沿信息。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区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优势及成果,营造各方共同关注静海,形成支持静海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合作交流办、区委宣传部牵头,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大邱庄镇、唐官屯镇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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