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中,空挂户口一般不属于同住人,也不享有动迁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居民朋友可能会遇到下面这样的情况:孩子出生后,由于自有房屋动迁暂时没有落户地址或为方便小孩上学等原因,部分父母会选择把孩子的户口迁进老公房。这样,小朋友跟着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一段时间,短的可能有2、3年,等到孩子上了幼儿园就接走的;长的则可能有5、6年,一直到孩子上小学或初中才接走。而孩子成年之后,户口虽未迁出但再未实际居住公房。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房此后遇到动迁,孩子户口在公房已经几十年属于同住人吗?又有没有动迁份额呢?
我们知道,在同住人认定时要考虑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其中,住一年是非常关键的条件之一。但是,实际处理案件时,我遇到有很多居民朋友对该条的理解仅停留在表面,认为住一年就是在公房里住满一年就可以。其实,从目前上海公房相关的判决案例来看,这里的住一年实际是需要充分论证的,而非简单的住满一年即可。
从哪些方面论证呢?根据经验,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是什么时候居住的;
二是什么原因居住的。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住一年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满足同住人条件。接下来,我以上海二中院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希望能帮助居民朋友们更好的理解。
案情是这样的,起诉人小刘的母亲在七八十年代时,为了支援三线城市建设,把户口从小刘外婆承租的虹口区公房迁到了安徽,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知青支内。在小刘母亲户口迁走后,公房里仅剩小刘的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妈4个人居住。1982年,小刘在公房里报出生落户,但因为母亲没办法照顾,于是小刘就跟着外公外婆、舅舅舅妈一起在老公房里面住了2年多的时间。因为公房仅有20㎡,但是同时居住了3个家庭,人多面积小。考虑到这一情况,小刘外公单位1987年又分配了一套东长治路的公房,但等实际拿到这套房的时候,外公已经去世了,于是外婆就把老公房留给舅舅舅妈以及他们的女儿一家3口住,把自己的户口从老公房迁到了新分配的东长治路的房子并且住在里面。
后来,小刘母亲按知青政策回沪,把户口落在了小刘外婆住的东长治路的公房里面。但并未实际居住,而是和丈夫老刘、女儿小刘一起住在老刘单位分配的呼玛一村的公房里面。并且在2016年买下了这套公房的售后产权。
也是在这一年,东长治路的公房动迁了,于是小刘的外婆和母亲同时把户口迁回了虹口的老公房里。就这样一直到了2020年,虹口老公房遇到了国家征收,公告发布的时候,小刘的舅舅已经去世,所以公房里只有5个人的户口,分别是小刘的外婆、舅妈、舅妈的女儿也就是表姐以及小刘自己和母亲。后来,小刘的母亲作为全家代表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选了货币补偿,协议认定的公房居住面积有20.5㎡,换算建筑面积31.57㎡,三块砖一共266万,加上奖励补贴最后一共拿到390万左右。
此后,一家人准备坐下来讨论动迁款怎么分的问题时,小刘的舅妈认为动迁款应归自己母女两人,其他人没份。小刘母亲则认为自己和女儿小刘户口在公房,之前也实际住过,应属公房同住人。再加上老母亲是承租人,当然应当享有动迁份额。但是小刘舅妈反驳称,小刘母亲2016年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再次享受公房动迁利益。至于小刘,虽然有户口但三十多年未实际居住,明显属于空挂户口,也不属于公房同住人。虽说老母亲是承租人,但她之前已享受过东长治路公房的动迁,也不能再分得动迁款。此外,公房一直是自己和女儿两个人实际管理,对公房的贡献比其他人都大,故动迁款应归自己母女两人所有。最终,几家人谁也说服不了谁,动迁组协调了几次但仍然没有结果。
案件发展到这里,其实已经很难再协调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法律上看,小刘和小刘舅妈的说法各有对错。
首先,存在争议的第一个矛盾点是老母亲能不能享受动迁利益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因为老母亲是承租人,即使享受过动迁利益,原则上也不会影响第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利益。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小刘舅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大家的第二个矛盾点是小刘算不算同住人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再来回顾下小刘的情况。小刘是1982年户口报出生在公房,居住2年左右,在外无福利房。猛然一看,小刘似乎完全符合同住人的三个条件。但是正如前文所说,住一年需要从“什么时候居住”以及“什么原因居住”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该条意指,未成年人即使在公房内居住,也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获得动迁利益。本案中,小刘的户口是在外婆的公房内,而且是未成年时居住的。因此,小刘居住2年的事实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中的“住一年”情形。
2020年,虹口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认为小刘的舅妈和表姐有户口、实际在公房里一直住到动迁,而且他处也无房,属于同住人。此外,小刘在公房内报出生,且在公房内居住过,因此小刘也是同住人之一。而小刘的外婆系公房承租人,当然可以享受公房动迁利益。最终判决390万的动迁款由小刘以及小刘的外婆、舅妈和表姐四人均分,即每个人1/4,各97.5万。
虹口法院这一判决下来后,小刘舅妈十分失望。因为目前上海面临大面积拆迁,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难免会有所纰漏。因此,对于自己认为对的事,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坚持主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规定二审终审制度的原因。于是,小刘舅妈毅然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但是根据一般情况,在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二审改判的几率其实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要上诉就一定要找到漏洞、抓住重点,只有这样才有翻盘的机会。
比如在小刘这个案件中,我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小刘属于同住人,是因为对住一年这一条件的认定仅停留在了表面,而忽略了实质论证。基于此,我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小刘虽在公房内住过,但是在未成年时居住,成年后并未住过;此外,小刘亲生父母在上海也享受过福利房,居住问题应当由其亲生父母解决;二是小刘户口所在公房系其外婆承租,因此居住原因按照2004年3号文规定属于帮助性质的居住。
综合上述两点分析,我给出的法律意见是,小刘在公房内住的两年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帮助行为,按照规定不能认为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时要求的“住一年”条件,因此小刘属于空挂户口,当然不能分得动迁款。
2021年,上海二中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小刘虽户口在公房,但只是幼儿时期在公房里居住,成年后未实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因此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并基于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390万动迁款由小刘的外婆、舅妈和表姐3个人分,外婆拿110万,舅妈和表姐2个人共拿280万。也就是经过两次审判,舅妈一家比一审多拿了将近100万。
本案二中院的改判其实给我们透漏了这样一个信号,那就是同住人认定条件里的“住一年”,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并非住满1年就一定是同住人。如果仅是未成年时短暂居住,成年后再未住过的,这种情况下的居住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帮助性质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即使符合有户口、他处无房的条件,也有可能被排除同住人资格。
当然,公房动迁中的情况很多,也很复杂,不是通过一个案例就能概括一类案件的,之所以分享相关案例,是希望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判断空挂户口这一情形。但每个案件实际情况都不一样,案例中的判决结果也不能完全套用在你身上,因此,具体问题一定要具体分析。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不可类推适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