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2日凌晨,在深圳市福田区发生的一起打架斗殴案件,导致潮南人郑某轻伤二级,而致使郑某受伤的是福建人柳某。双方在深圳签订了和解协议,柳某按协议内容赔偿郑某15万元。然而今年1月,柳某却到汕头潮南法院起诉郑某不当得利,请求判决柳某返还这15万元。

柳某诉称,2021年8月22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他与朋友在深圳市福田区某酒吧消闲后准备打车回家。在路边等车时,郑某的一位喝醉酒的朋友,拿了路边卖花人的花,让柳某等人购买。在柳某等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该醉酒男子一直纠缠不休。

柳某表示,当时他不愿多事,就呵斥该醉酒男子,并将其从朋友身边拉开,该男子随即进酒吧,喊来两人欲攻击柳某。柳某见对方处于醉酒状态,不愿与其争执,与朋友坐上出租车准备离开。但该醉酒男子跳上出租车引擎盖,其他两人站在车头,不让出租车开动。

柳某见状,和朋友从出租车下来,从酒吧门口步行近300米到南面的公交站台,准备再次打车回家。想不到,该醉酒男子纠集包括郑某在内的同伙共5人,携带酒瓶一路追赶至此处,开始对柳某进行围殴。

而在混乱中,柳某击中郑某脖子,郑某倒地致额头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为轻伤二级。

派出所决定对柳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晚对其刑事拘留,而郑某等5人则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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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说,自己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误以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为了得到郑某出具的谅解书、将来能够被从轻处罚,在郑某及其家人的恫吓下,无奈违心地按照郑某开出的条件,向其支付了3万元,郑某在谅解书上签了名。

然而,由于谅解书中只写“减轻处罚”,未写“不追究责任、不予处罚”等内容,柳某一方又得知,谅解书内容必须包含“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柳某的法律责任”等字样。于是,柳某又让郑某在修改后的谅解书上重新签名。柳某说,但郑某却狮子大开口,要增加12万元,否则不签字。柳某说自己对于支付3万元后的经过并不知情,是由其姐姐与郑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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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共收到15万元后,2021年8月24日郑某与柳某重新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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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后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柳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非故意伤害,福田区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案件。

柳某于是认为郑某属于不当得利,多次向郑某讨要这15万元,均被郑某拒绝,柳某便到潮南法院起诉,请求判决2021年8月24日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无效、郑某向柳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元。

潮南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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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被告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焦点一:

原、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原告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其姐姐与被告后来达成的12万元赔偿,也未授权给姐姐代理此事。因此,这份和解协议书无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直到从看守所出来后才知道有这份协议,此前均不知情。而此和解协议书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并且未经原告追认,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此,被告一方予以反驳。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均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一次性终结赔偿,按照约定,在双方签订后,答辩人如约向被答辩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对被答辩人予以谅解,同时也向被答辩人出具收款收据,且配合被答辩人向承办机关提交了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答辩人真实履行了本协议的内容,在双方签字起,本协议已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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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被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应归还原告15万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及其朋友或者说同伙均被行政拘留10天,对此被告予以认可,根据这一事实,能够推断出被告也是有过错,在被告有过错的前提下,原告赔偿了3万元,可以得出结论,双方对此次纠纷已经达成了和解,所以,无需再另外向被告赔偿12万元。被告收取原告的15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多次要求被告予以退回。”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同样不予认可。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人及其家属未如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提到的,对被答辩人进行恫吓,被答辩人出于无奈才向答辩人支付赔偿金的,更不属于不当得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签订和解协议书与谅解书,双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合法合理。从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已构成了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原告自愿对被告伤情的赔偿。在双方签订完毕后,和解协议书与谅解书成立并生效,且目前已经履行完毕,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一次庭审后,潮南法院依职权,调查了这宗刑事案件的事实。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公安机关对被告故意伤害案撤销案件是由于原告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是因为原告伤害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这对本案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关系很大。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案认定协议是否有效关系也很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查了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

经调查,潮南法院确认了两方面的事实:一、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检察机关认为原告伤害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情形。那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呢?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第一次庭审结束前,原告以其胞姐与被告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得到他的授权为由,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无效。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原告的胞姐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也没有得到原告的追认,该协议将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原告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其胞姐。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方看到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以其受胁迫和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经过庭审,原告方提交的证据难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应当确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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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那么被告取得这15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取得原告15万元的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依据不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万元的赔偿款难以得到支持。主要的理由是:在检察机关认为原告伤害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前,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也取得了被告的谅解,而原告认为该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理由依据不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促成原、被告调解,做了大量的工作。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在第二次庭审的调解阶段,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案情基本明朗,双方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有了一定的预判。原告还想,这个案件如果败诉了,他将会向公安机关请求追究被告寻衅滋事罪,因为原告认为被告只是被行政拘留十天,明显畸轻。被告这边也想,这个案件如果败诉了,他将会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因为被告认为,检察机关认定原告伤害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明显不当。为此,本院为了定纷止争,积极开导双方当事人把心思都放在经济发展上,提出了由被告退还原告5万元后了结本案,并在调解书上明确,双方不得就此次纠纷,向有关部门请求追究对方责任的调解建议。”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约定被告自愿同意退还原告赔偿款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次纠纷向有关部门追究对方责任。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经过多轮的磋商,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尊重法庭提出的调解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不能一味寻求私了,应第一时间请教专业人士,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后,才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潮南法院法官吴盛杰:“本案原告如果认为其伤害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属正当防卫,就应该积极向办案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而不是把精力放在找被害方私了上,因为如果是正当防卫,原告是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官还提醒,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就消灭。具体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从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