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作主题发布,向社会通报《条例》的修正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戴燕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于2000年8月6日颁布施行以来,发挥了规范和保障全区公证工作,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推动自治区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年均办证量达37万余件。原《条例》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执业范围和程序、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员任职条件等陆续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对照,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其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同时,原《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全区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且随着国家公证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调整或固化相关的制度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正。在此背景下,2021年4月,我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正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证协会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在充分调研全区公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立法规定和经验,征求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根据我区公证工作实际,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2年5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戴燕指出,本次《条例》的修正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及利企便民理念,从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实际出发、落实公证改革等要求,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原《条例》中有关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和公证程序、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利企便民、公证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以及细化。

戴燕要求,《条例》的修正是我区公证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公证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将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深入组织宣传。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全面运用传统与新兴媒体,全方位、多渠道、高密度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通过深度解读《条例》的立法原则、精神和亮点,使《条例》与公证制度深入人心;

二是抓好学习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好对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主任和公证人员的全面培训工作,推动参训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主旨精神,为执行好运用好《条例》奠定基础;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要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凡与《条例》规定有抵触的,及时修改完善。凡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相关制度的,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科学论证,及时出台,指导实践。要认真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条例》贯彻实施引向深入。

本次《条例》的修正出台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进一步利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对推动我区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修正后的《条例》在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同时,为实现公证进一步利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更高层次的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平台,将对推动全区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及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自治区公证协会有关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司法厅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

(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