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生禁驾名单

1、齐凯鲁,证件号码372922****2878,男,21岁,准驾车型C1,驾龄2年,因肇事逃逸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终生禁驾。

2、崔现友,证件号码372922****0010,男,56岁,准驾车型A2,驾龄38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终生禁驾。

2、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曹州广福大街路口目前没有信号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现即将进行安装;

开发区327国道皇镇段为事故多发路段;

高新区327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非机动车和行人穿行较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3、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中泰物流有限公司、

菏泽德宝物流有限公司、

菏泽国运市政工程运输公司、

菏泽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菏泽建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市开发区东鑫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存在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4、突出违法车辆

鲁RM0179、鲁RM3122、鲁RR0274、鲁RS0643、鲁RL7950、鲁RM6889、鲁RN1311共7辆汽车存在多条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鲁RS3636、鲁RS5240共2辆汽车存在多次违法闯禁区行为。

5、典型事故案例

0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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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6日07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鲁R***16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都司镇任庄无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纬一路任庄路口处,与沿纬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庞某某驾驶的鲁R***5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庞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两者作用基本相当。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庞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庞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马某某、庞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02、案例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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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2年5月23日21时43分许,郜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皇镇医院公交车站牌东80米处,与对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鲁R2***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郜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郜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郜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郜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等,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0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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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0日12时32分左右,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高新区昆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高新区昆明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时,信号灯正值红灯状态,可是渠某某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闯红灯高速通过,与正在过斑马线的焦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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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当事人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焦某某无责任。

来源:菏泽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