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产业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可以逐步降低经济增长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能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同时它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产业链较长,涉及行业较多,对产业链上其他企业也可以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新能源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绿色创新水平的重要标志。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发展新能源产业作为促进科技发展、改善产业生态的重要举措。我国十分重视发展新能源产业,于2021年12月28日颁发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33号),部署推动节能减排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绿色创新(GreenInnovation)以能够显著减少环境影响和减轻环境负担以及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为目标(Klemme,2001),为新产品生产过程、服务及经营管理方法的产生、采用或开发行为(Kemp和Pearson,2010)提供指导,绿色创新与新能源产业有着天然联系。绿色创新不同于一般技术创新,具有极强的技术属性和研发创新的外溢性特点。

具体表现为创新阶段和扩散阶段的双重外部性效应,这种效应会让社会或其他企业受益,而新能源企业却承受更高的创新成本。此外,绿色创新也具有研发创新外溢性特点,表现为新能源企业提高绿色效率而增加社会效益,对社会来讲,这是一种积极溢出效应。但是,上述绿色创新的双重外部性效应和研发创新外溢性都会抑制新能源企业投入绿色研发的积极性。

因此,政府政策引导和政府补助就变得十分必要。政府补助是指新能源企业通过无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形式,从政府处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在市场失灵或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财政补助运用价格补贴形式,缓解和抵销不合理价格结构或消除排他效应的不利影响,对新能源企业具有积极作用。

可通过特定的方式提供新能源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来降低其研发和生产成本,引导新能源企业加大绿色研发力度,实现绿色创新,从而促进新能源行业的长远发展。不过,政府补助促进新能源行业绿色创新的正向作用机制如何?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财政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促进效应的表现规律有何不同?此外,成长性不同的新能源企业或者面临不同融资约束环境条件下,这些变化会影响政府补助对绿色创新的敏感性吗?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2010—2020年新能源企业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新能源产业中政府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1)政府补助可以提高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且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更明显;

(2)在政府补助的三种方式中,财政拨款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其次是财政贴息,而税收返还作为一种事后的补贴,通常是企业有了研发收支后才起作用,对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较弱。值得注意的是,当新能源企业所在地区的金融发展较为滞后时,财政贴息要比其他两种补助方式更能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

此外还发现,在新能源行业中,税收返还对高成长性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比低成长性的企业更加显著,其原因可能是部分企业得到补助后研发配套资金没有持续跟进,研发产品销售不理想,且相对于低成长性企业而言,高成长性企业的研发体系更完善。政府补助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和措施,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由于绿色创新的双重外部性和研发成果的外溢性特点,新能源企业在进行绿色研发活动时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在对新能源产业的财政补贴方面应更加重视,尤其重点关注和加大对绿色创新项目的支持。

(2)由于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相比国有新能源企业对政府补助具有较强的敏感度,能够运用灵活的企业制度及时将这笔资金用于绿色研发,因此政府对非国有企业补助力度方面应给予照顾。

(3)考虑到三种补助方式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存在不同适应性,对重点扶持项目或企业,政府应给予财政拨款支持,以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手段为辅;对金融发展较为滞后地区的新能源企业,各级政府可以多选择财政贴息的补贴方式,支持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高成长性的新能源企业,各级政府可以选择税收返还方式。总之,要充分发挥三种补贴方式的组合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