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忻州市忻府区居民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人刘某玲和运城市盐湖中学(该中学以下简称“盐湖中学”,系刘某玲自主创办的民办学校,刘某玲为该校董事长),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湖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盐湖中学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2017年1月11日,忻州中院向被执行人盐湖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盐湖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6月5日,盐湖中学和杜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盐湖中学分三年归还杜某某借款2300万元;刘某玲为被执行人盐湖中学按期归还借款提供执行担保,若盐湖中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杜某某可凭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玲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玲对此放弃抗辩权。后盐湖中学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30日,忻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忻州中院向被告人刘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玲收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判决、裁定,亦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12月4日,忻州中院将刘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报告财产,忻州中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从2018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刘某玲被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8日,刘某玲向忻州中院申报了财产情况,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玲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1月4日,刘某玲委托冉某兰向忻州中院执行款账户汇款1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执行义务。

2018年8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决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四万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玲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到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南京市等地旅游、消费。刘某玲于2015年10月将盐湖中学承包给卢某某经营,期限15年,承包费三年一个阶段提前交费,第二阶段费用2019年至2022年,三年合计790万元。刘某玲在2019年以来收取第二阶段承包费中,让卢某某以现金或房产抵顶代还其他人借款1300余万元,未用于清偿债权人杜某某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戎某某被卢某福驾驶的属于李某红的无牌无证红岩自卸货车上掉落的树墩砸伤,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2月25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红与卢某福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红、卢某福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红同卢某福连带赔偿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618元。该判决书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红、卢某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全部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李某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

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红将本人所有的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将打工所得约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装修、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2月1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红、被执行人卢某福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卢某福向戎某某赔偿12.05万元,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福达成执行和解。因被告人李某红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7月5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7月6日执行司法拘留,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7月27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2.5万元,2018年11月21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0.2万元。

2018年8月,忻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红家属向受害人戎某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戎某某对李某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红从轻处理。

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红适用社区矫正。

• 一审判决结果 •

被告人刘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