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女子将婴儿扔在垃圾堆后离开,构成犯罪吗?

7月17日,浙江义乌,一女子高温下将婴儿丢进垃圾箱,引发关注。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该女子因与丈夫争吵,赌气将婴儿丢在垃圾站纸箱。拍照给丈夫后,躲在十几米外观察。5分钟后,过路市民发现并报警,民警对该女子严肃批评教育。目前,婴儿身体状况良好,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称,女子与丈夫系重组家庭,当天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孩子放到外面,孩子是两人亲生的,不存在遗弃,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已经将孩子带回去了。

据九派新闻此前报道,附近一商户称,当天最高温接近40℃,天气很热,孩子六七个月大,获救后身体无大碍。记者在中国天气网查询发现,义乌市7月17日温度为25℃至39℃,日间非常炎热。#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 #北京律师#

法析1: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负有扶养义务并不仅仅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等等。

遗弃行为根据情节恶劣是否恶劣作为入罪的标准,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

通俗来说,遗弃行为需要对被遗弃人造成一定的“实际后果”,才可被认定为遗弃罪的成立。

法析2:该女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

笔者认为该女子的行为达不到构成遗弃罪的标准,但该行为的危险性较高,应当对其家人予以告知,并进行充分的批评教育。

首先,虽然女子将婴儿丢进垃圾站的纸箱,但其一直站在远处,本质上来说仍旧处于女子的可控制范围内;其次,在女子抛弃婴儿五分钟后就被他人发现并报警,婴儿的身体也并无大碍,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符合构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后,若将该女子施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一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则也不符合孩子年幼需要母亲哺乳照顾的实际情况,对孩子来说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虽然该女子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但该行为也是有造成实际危险可能的,应当予以教育劝诫,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孩子应当是夫妻二人爱情的结晶,不应当成为吵架争执的工具,希望这对夫妇能好好反思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不要再将生活中的不顺发泄在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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