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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计珺、李震宇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指编制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逐项列明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监管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最终汇总形成一份行政许可事项列表,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应根据清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2022年7月11日,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立了河北省省级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通知》的基本要求

1、构建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不得违法实施清单外行政许可

《通知》中明确要求,河北省要在2022年底前,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坚持权责统一,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到2023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2、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运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

《通知》要求,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由省政府审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完善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同时要做好系统内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设要求,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事项管理平台)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数据库和唯一数据源,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管理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推动全省线上线下平台的要素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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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省矿产资源类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解读

根据《通知》附件,现笔者将涉及矿产资源类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类解读。

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涉及矿产资源类的行政许可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类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附件直接涉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共有三项,分别是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分别对应矿产资源开发的探矿、采矿和矿山闭坑一系列流程。

为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目前,除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登记的14重要战略性矿产外,其他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负责。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通知》附件,河北省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原国土资源部第137号文的规定,审批层级为省级,实施机关和监管主体、省级主管部门均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权对省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进行审批。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采矿权证(即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等相关事宜,需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取水等的审批,同时还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等。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包括《通知》附件中提及的以下行政许可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审批由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实施 ;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市、县各级水利部门负责等。

三、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其他类的行政许可事项

除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类审批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还负责地图类、测绘类、建设项目用地类、工程规划类、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类、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类、地质灾害类等类别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近年来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河北省此次发布的《通知》及附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公众进行公布,为矿企和相关个人办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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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