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榆社县交警大队对驾驶人使用安全带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曝光,以此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守法出行的自觉性,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2022年07月13日07时43分许,高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Sxxx8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迎春北路工商银行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与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车距,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田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Vxxx4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后尾部,后田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又追撞前方同向行驶任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Zxxx3长城牌小型轿车后尾部,致三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综上所述,榆社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田某某无责任,当事人任某某无责任。

在本起事故当中,各方当事人事发生时均系着安全带故未造成伤害。

在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请系好安全带。

助编:贺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