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女子试吃牛肉片后感觉味道不对,把吃剩的牛肉扔回待卖区。店员阻止她,女子辱骂推搡店员。认识她的人说:她还是一名老师。
当时该店买牛肉片可以先试吃牛肉,一位穿着黑白格子衣服的女子和他的丈夫看到这里的牛肉可以试吃,她就拿起一块,尝了起来。

吃了一口,她皱了皱眉头,跟自己的丈夫说,不好吃,随手竟然把吃过的牛肉片丢回牛肉待卖区里。她的这一动作,正好被细心的店员看到了,对其劝说:吃过的不能再放回去。
女子听后推着店员,并大声地辱骂店员,由于本来女子是不对在先,店员也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错,所以店员也不服她,坚持要她把吃过的牛肉买走。
没想到女子大声喊着:你跟我说什么呢,我今天偏不拿,不拿就是不拿。
可是店员拿着袋子就要过来给她装吃过的牛肉,女子见状,就推着她,更加放大了她的音量。店员也不服气,一个坚持原则,一个辱骂推搡,吵闹声引起了人们的围观。
大家纷纷跑了过来,当他们听店员说出事情的经过时,大家纷纷指责这位女子的不对。吃过的东西又放回去,确实是不对的行为,女子看到旁边的人也说她不对,就更加恼怒了。
有一位认识她的人,还悄悄地跟旁边的人说:她还是一位老师,竟然做出这样的事情,实在不应该。
还有人觉得,发生这种事情,就不能惯着这种人,于是他把事情的经过拍了下来。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的热议。有人认为,这跟职业没有关系,不管是什么人,吃过的东西,就不能放回去,这是对别人不负责的行为,这是常识,人人都应该懂。
有人认为,这名女子平时可能是一些家长比较惯着她,所以她高高在上习惯了,她以为这还是工作的地方,别人也会惯着她。
有些人认为,为人师表,这样的人,做出这样的事情被孩子们知道了,影响非常不好。
但不管别人怎么看这件事情,这位女子的行为已经对该店造成了影响。她把吃过的牛肉放回去,可是这些牛肉已经不能再卖给别人了。
在这种情况下,店员要求女子把吃过的牛肉买回去,却遭到店员的辱骂推搡,那么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1.在这件事情中,女子把吃过的牛肉放回去,实际上放回去的牛肉已经不能卖了,所以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女子在事情发生后,不愿意买自己已经破坏的牛肉,并且她还辱骂推搡店员,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店员在阻止的过程中,遭到了这位女子的辱骂,女子的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辱骂他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将会处五日的拘留或者500元的罚款。

吃过的东西不能放回去,这是一个常识,每个人都应该懂,这也是一个人的素质问题。因此每个人在公共场合,都应该注意个人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