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楼下的小店买了5元的东西,店员收了他10元,当时他没注意,事后他反应过来了。于是他要求店员给小票,可店员死活不给他,坚持说他买的就是10元的东西,但男子觉得此事并不简单,于是他决定搞清楚情况。
当时他来到小店,就拿了一样东西,店员跟他说10元,于是,他就用手机付了钱,离开了该店。可是他刚离开店,就感觉事情不对劲,他记得他买的东西,上次在别的地方买是五元,怎么这一次是十元,高了足足一倍。
难道小店卖的东西比外面的都要贵?于是他返回小店,重新看了一遍这样东西的单价,上面也清楚地写着五元。但是男子不好意思说店员收错了钱,于是委婉地跟店员说,他要看一下刚才买东西的小票

店员愣了一下,就跟男子说小票找不到了,男子让她找一找,可她连找都不找,就说小票已经丢了。看着店员慌张的神情,男子怀疑她是故意多收了几块钱的,并且看这状况,这店员应该不只一次干这个事情。
于是他赶紧翻开他以往买东西付钱的记录,他一条记录一条记录地看,细细地想,果然发现让他难以置信的秘密。
因为他经常来这家小店买东西,店员从来不给他小票,他本身也比较大意,从来没有细算过自己买的东西大概要多少钱。现在他怀疑店员有篡改金额的嫌疑,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他才翻开了近段时间买东西的记录。
根据金额,回忆起当时买的东西,然后再查看所买东西的单价,竟然发现,每一笔的金额和自己所付的金额都对不上号。
每一笔被篡改的金额都比实际支付的金额高,少则高几元,多则100多元。买的少就高几元,买的多就高几十元,高得离谱的一笔高出一百多元。所以,他觉得自己的怀疑没有错,店员不给小票就是为了方便篡改买东西的金额。
男子算了算,他近来买的几笔,算起来就被篡改了一百多元。按这样的情况计算,他一年下来,他在小店里买东西就要多花了上千元。他越想越生气,于是他要店员给个说法, 可是店员并不愿意承认这件事情。
男子想到自己竟然被这样的套路所欺骗,内心很是不满,并且让店员给小票,店员也不给,他越想越生气,于是就把自己的遭遇发了出来,让更多的人知道,以免也被这样的套路所欺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店员的行为该如何去认定呢?
1.店员趁客人不注意,在付款时,篡改金额,她的这种行为涉嫌了偷窃,至于这位店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则要看她偷盗的金额是多少。
偷钱涉嫌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为一千元,在男子的身上,店员多收的金额就达到了1000元,因此这位店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并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店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那么她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法规,至于如何给这位店员量刑,则要看店员偷盗的金额是多少。虽然店员在这位男子身上,一年期间偷盗了上千元,但是在别的客人肯定也了偷盗不少的金额,所以不能以这1000元来给这位店员定刑。
要看这位店员在职期间篡改的金额到底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来给这位店员定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篡改金额的手段让客人每次多付几元,几十元,上百元,客人怎么会不发现呢?常在岸边走,哪有不湿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