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卫生状况与人群的健康息息相关,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中提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近日,平江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姑苏区平江新城万达广场14幢某美容美发店所悬挂的《卫生许可证》为另一已注销企业所申请,其行为属于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营业。执法队员随即开具了《责令停止违法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去接受进一步处理。店主承诺将立即整改,待拿到许可证后再开业营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教育并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7月7日,执法队员再次来到该美容美发店时,发现该店已经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正常开展营运活动。店主表示后续也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希望大队能够定期检查督促,便于及时发现、及时改正。

下一步,平江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购物、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