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市民都在热传,说汕头是不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了,因为1996年制定并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被废止。其实不然,事实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规定已不适应管理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深入调研,重新制定了《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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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

8月1日起,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新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列举了全市范围内的“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机场”等十类场所,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大代表苏秀波表示:“逢年过节,医院就有一些因烟花爆竹受伤害的孩童前来就诊。如今这些病例日渐增多,由烟花爆竹引起的消防问题也比较多。新规的颁布实施,对汕头的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好处还是比较多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发力,齐抓共管。

市人大代表黄金山表示:“规定明确,一是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定。二是公安部门主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发现在禁放区域内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呢?

市人大代表黄金山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和提高举报的积极性,规定明确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此外,新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处罚也有调整,并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罚款予以明确。

市人大代表苏秀波表示:“结合汕头的实际情况,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下限由上位法的一百元提升至三百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8月1日起,《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将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楚瑜表示:“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汕头市人大常委针对汕头实际情况,在立法体例上坚持小切口立法,不搞'大而全'。这一次《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这个切口,设计八个条款,力求务实管用,解决实际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需求。”

市人大代表黄金山表示:“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烟花爆竹的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隐患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仅能够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还将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