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后,适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条款进行了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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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在装修自己的新居期间,在汉中市汉台区运达建材商城某建材经营部订购七扇某品牌木门,并根据自己新居的装修风格要求木门及门框必须是白色单色。经销售人员主动推荐、消费者同意加购隔音条。但销售人员并未告知隔音条加装后会在门一周边框有1厘米左右的可见灰色外露边条。木门安装过程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营部确认该木门由于制作工艺的原因,外漏灰色隔音条无法通过修缮解决,且七扇木门系二消费者新居量制定做,如果不装的话,也无法另行销售和重复利用。二消费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经营部重新定制安装符合白色单色要求的木门、赔偿二消费者由于木门纠纷导致延迟装修入住损失共计16000元以及因消费欺诈行为支付二消费者木门售价三倍赔偿款共计53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二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二消费者不服上诉至汉中中院,坚持其一审诉请。二审审理查明,消费者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同意将七扇木门安装完毕。

庭审裁判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两条便是绿色原则具体条款。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两项,节约资源,就是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避免浪费,使有限资源物尽其用。本案涉木门均系消费者新居的尺寸量制定做,且在诉讼中经消费者同意已全部安装完毕,消费者在整个诉讼中对木门的使用价值及质量并未提出否定性主张,如果案涉的定制木门拆除后再重新定制安装新门,原有的木门将无法再进行销售和利用,仅以隔音条非质量方面的问题,实施该浪费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准确适用该原则,倡导物尽其用,确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价值导向。故对二消费者要求重新为其定制木门的上诉请求,汉中中院不予支持。

经营部未告知消费者隔音条的颜色以及隔音条会有1-2厘米的灰色外露的事实,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出售商品应当告知全面真实信息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能体现其真实意图,经营部存在过错。但是,该违反全面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任意扩大经营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汉中中院综合考虑经营部过错程度以及消费者的损失,酌定经营部支付二消费者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驳回了二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

法官说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负责人刘新星表示:确立绿色原则,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这是长期以来主流理论一直奉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反映。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民法典》之中,直接体现为各相关编中的制度和规则,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另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司法者也要把握比例原则,不能一味加重经营者过错责任,让经营者罚当其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亦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绿色、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方式。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