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郭某1、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浙06民终419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删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原告过某作为户内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款。至于原告过某可得安置补偿款份额,应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所得补偿款的贡献大小、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状况及房屋产权人在房屋拆除前、后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安置补偿费用对其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律师注:原告过某作为户内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款,由法院根据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本案中,郭某1户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主要以被告所有的房屋被征收拆除为代价所得,而原告过某仅作为安置人口对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贡献相对较小,故根据拆迁政策文件及郭某1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过某可得的安置补偿款为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删节)元,而非现金(删节)元。
【律师注:原告过某可得的安置补偿款为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删节)元,而非现金(删节)元。】
依照拆迁政策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应为房票额度,并就房票额度部分可享有8%的公摊面积补助,故原告过某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为现金(删节)元及房票安置总额(删节)元((删节)元)。
律师注:原告过某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为现金(删节)元及房票安置总额(删节)元
但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前,主张利息损失的,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的规定,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故过某是否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按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均不影响其个人可得安置补偿款的份额。如被告郭某2确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效力有意见的,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注: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故过某是否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按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均不影响其个人可得安置补偿款的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
一、郭某1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某拆迁安置补偿款现金(删节)元;(删节);二、驳回过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围绕郭某1、杨某、郭某2、郭某3的上诉请求评议认为:
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郭某1、杨某、郭某2、郭某3主张(删节)办事处采用欺骗等手段,导致郭某1户产生重大误解,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删节城市更新改造资料汇编》中载明2006年4月22日至改造村(社区)第一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上溯三年的同一日期间离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否撤销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在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撤销前,对郭某1户有约束力。
【律师注:2006年4月22日至改造村(社区)第一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上溯三年的同一日期间离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否撤销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在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撤销前,对郭某1户有约束力。】
二、关于过某对拆迁安置利益享有的份额问题。
本案中,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住房建筑面积为(删节)平方米,可计入的安置人口为5人,安置面积为(删节)平方米。根据《(删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删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补偿办法有关解释性说明》的规定,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房的面积,其数值为确权建筑面积、3倍土地使用权面积、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积三者的最大值,单户安置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删节)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故郭某1户可计算安置面积为(删节)平方米。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可体现房屋拆迁是综合考量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安置人口的因素。因过某在(删节)案件中与郭某2达成调解,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不享有相应权利,但过某作为安置人口,应取得其作为安置人口相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
【律师注:因过某在(删节)案件中与郭某2达成调解,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不享有相应权利,但过某作为安置人口,应取得其作为安置人口相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
一审法院根据拆迁政策文件及郭某1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确定过某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为现金(删节)元及房票安置总额(删节)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注:过某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为现金(删节)元及房票安置总额(删节)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过某作为户内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款,由法院根据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原告过某可得的安置补偿款为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删节)元,而非现金(删节)元。
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故过某是否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按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均不影响其个人可得安置补偿款的份额。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围绕郭某1、杨某、郭某2、郭某3的上诉请求评议认为:
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6年4月22日至改造村(社区)第一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上溯三年的同一日期间离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否撤销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在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撤销前,对郭某1户有约束力。
二、关于过某对拆迁安置利益享有的份额问题。
因过某在(删节)案件中与郭某2达成调解,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不享有相应权利,但过某作为安置人口,应取得其作为安置人口相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
过某可分得的安置补偿款为现金(删节)元及房票安置总额(删节)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裁判文书网——(2020)浙06民终41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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