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五我说“刑”】轻轻松松挣快钱,贪小利成“帮凶”

周五我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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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挣快钱,贪小利成“帮凶”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现实中,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千万不要贪图小利挣快钱,锒铛入狱悔不该。

近日,本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宣判,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一、杨某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从一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处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并协助转移卡内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可以获利,遂先后提供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给上线并多次帮助取现转移卡内犯罪资金。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一与吴某某通话中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加入,吴某某同意后杨某一从重庆赶赴浙江丽水,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八张银行卡账号提供给吴某某,后在吴某某安排下多次帮助取现转移卡内犯罪资金。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二与杨某一聊天时得知此事后从福建赶赴浙江丽水,先后将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账号提供给吴某某,后在吴某某安排下多次帮助取现转移卡内犯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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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1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严某某、胡某某等三十一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总共1044309.88元,分别先后经户名李某一、刘某一、刘某二、郑某某、李某二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名下的三级银行卡层层流转后进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一、杨某二名下多张银行卡内,三人将以上资金在银行取现后交由吴某某交给上线,吴某某将获利以现金形式结算给杨某一、杨某二。吴某某涉案金额合计1044309.88元、获利8750元,杨某一涉案金额共计659784.28元、获利6750元,杨某二涉案金额共计333185.6元、获利3850元。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本案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文字: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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