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暑期安全敲警钟!11岁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失控→酿事故

暑假开启,孩子们的出行安全不容忽视——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教育,需要学生、家长、学校、社会,携手共同完成!

7月14日,在保定市望都县西二环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11岁男孩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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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公安交警望都大队交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通过现场勘查以及查看监控画面,公安交警还原了事故经过:下午13点09分,11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沿望都县西二环行驶,由于人小力薄,王某某不能完全把控电动自行车的方向,歪歪扭扭地骑出一个反“S”形状轨迹,与对面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相撞,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当场撞出几米远,骑行男孩王某某被撞腾空后又砸向小型汽车前机盖,接着滚落在地,场面十分惊险!

由于男孩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未佩戴安全头盔,巨大的撞击力使其腾空又落地后,头面部受伤、四肢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外伤。汽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男孩紧急送医。目前,男孩王某某经救治后伤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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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孩子家长,该男孩年龄刚满11周岁,当天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骑电动自行车与同伴出去玩,不料竟酿成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汽车驾驶人李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警方认定,男孩王某某和汽车驾驶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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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公安交警提示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要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撞击力是惊人的,戴上安全头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自身头部的伤害。广大未成年人和家长要注意,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法律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 不得醉酒驾驶;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