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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北京市劳动者李某在某汽车4S店担任销售,由于工作中违反公司规定,将车辆驶出4S店范围被公司处罚,处罚方式是书面警告。处罚决定要求李某签收,代表送达至本人。李某由于对公司的处罚不满意,并不认同,拒绝签收处罚决定。而后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员工手册内规定: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但无论何种原因,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李某对公司的解决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提起了劳动仲裁并诉诸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七万零二百六十六元零七分。
二审法院判决:设安公司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主旨和相关法律解读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员工手册内相关规定,就公司职员不签收公司文件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该条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规定过于笼统、严苛。并未考虑到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不能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范畴。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并不比用人单位更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并不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宜对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是否合理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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