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男子和妻子离婚后,独自将儿子抚养长大,后来,他的儿子出了车祸,获得45万赔偿金,这时,他的妻子却将他起诉了,索要21万赔偿金,男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他说,他的妻子没有抚养过儿子,没有资格索要儿子的赔偿金。

这位男子名叫陈志德,他的妻子名叫徐金荣,他们的儿子叫陈兆华。

在两人的儿子只有一岁半的时候,陈志德就和妻子徐金荣离婚了,徐金荣离开后,陈志德独自一人将儿子抚养长大,期间,徐金荣几乎没有再管过儿子。

后来在2016年12月31日,陈志德的儿子在开货车的时候,因为刹车失灵,冲下了山崖,而他的儿子因抢救无效而去世。

陈志德得知此事后,内心非常难受,可是他又不得不接受现实。

于是,他和弟弟一起赶往儿子所在的公司,拿到了45万赔偿金,回来后,他们又给儿子办理了丧事。

在这期间,他的妻子徐金荣一直没有出现,而当所有的事都办完后,陈志德还没有从悲伤中走出来,却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这时,他才知道,他被妻子徐金荣给起诉了。

徐金荣向他索要儿子赔偿金的一半金额,而陈志德认为,徐金荣没有资格要赔偿金。

按理说,徐金荣二十多年没有管过儿子,不应该分儿子的赔偿金,可是,她是陈兆华的母亲,她是有资格分赔偿金的。

这对陈志德来说,非常的不公平,那么,结果会如何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徐金荣率先提出了她的理由。

1,陈兆华去世后获得的45万赔偿金,是赔偿给陈兆华的亲属的,而徐金荣作为陈兆华的母亲,有资格分这笔赔偿金。

2,陈兆华的所有赔偿金是45万,扣除2万多的丧葬费,剩下的金额,理应由母亲徐金荣和父亲陈志德共同继承,也就是一人21万多元。

3,徐金荣说,她虽然离婚后,没有出过抚养费,不过,她一直有照顾儿子,也多次给过儿子钱。

对于徐金荣的理由,陈志德并不认同。

1,陈志德说,在儿子1岁的时候,徐金荣就离开了这个家,从那以后,徐金荣再也没有抚养过儿子,没有给过儿子生活费,更没有看过儿子,所以,徐金荣没资格要儿子的赔偿金。

2,陈志德说,他的儿子欠有20多万的外债,他就是用这笔赔偿金,帮儿子还的债。

随后,他找来了三个证人(同村村民),从证人那里也得到了证实,陈兆华的欠款,已由陈志德在陈兆华去世后还清。

3,陈志德还说,他的父亲住院和其他的费用,加起来也有八九万,而他的母亲已经90多岁了,生活需要照顾,一直都是用儿子剩下的赔偿金生活,所以,儿子的赔偿金已经所剩无几了。

那么,徐金荣能分到儿子陈兆华的赔偿金吗,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1,这笔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陈兆华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这笔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陈兆华的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陈兆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陈兆华没有子女,没有妻子,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他的父母,陈志德和徐金荣两人。

2,这笔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陈兆华的关系的亲疏远近、与陈兆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而陈兆华主要是由他的爷爷、奶奶和父亲抚养长大,所以,他与这三人的关系要亲密得多,而与他的母亲徐金荣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要远一些。

因此,可以酌情少分一些赔偿金给徐金荣。

最后,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志德返还给徐金荣12万元的赔偿金,这个分配方案,相对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