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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 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知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知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 国知局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公布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

  • “蓝天”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

  • 国知局: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正式运行

  • 2021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公布

  • 国家版权局:2022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上海市奉贤区等5地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

  •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结果公布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90号建议答复的函

知产热点

  • 一键群控上百台手机刷流量?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 货车宝因不正当竞争被罚20万

  • 英国商务部禁止中国公司从英获取视觉传感技术的知识产权

  • 涉欺骗性,“栖霞苹果白兰地”商标申请被驳回

  • 网店“傍”名牌突出使用“小米”商标,被判赔50万元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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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更好保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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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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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更好地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于近日发布。

《手册》立足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在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吸纳部分省(区、市)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经验,从调解理论、调解实务、文书档案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供相关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为方便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调解员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近日全文公开了《手册》有关内容。下一步,还将组织系列交流活动,对《手册》的使用进行详细讲解,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管理能力和调解员调解技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公布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印发《关于确定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名单。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通报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验收结果暨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确定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新疆等8个地方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通知》指出,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要按期制定报送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蓝天”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

近日,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运行。小程序包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风险名单等各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风险警示信息,还包括移动端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投诉举报功能,内容丰富,便捷实用,方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查询判别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情况,也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线索。

小程序的开发上线,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强化智慧监管、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助力监管效能提升的具体举措。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不断加大代理信息公示和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持续净化代理行业发展环境,为全面促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正式运行

近日,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和检索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面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优质的专利检索、专利分析、文献浏览和数据下载等服务。新系统实现了对原公众检索系统(以下称“旧系统”)功能和数据的全面覆盖和升级,自2021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新系统运行稳定,并根据用户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优化完善。目前用户使用量不断上升,用户及业务已由旧系统向新系统平稳过渡。

新系统收录了105个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数据资料,提供了常规检索、高级检索、申请人分析、技术领域分析等11种检索分析方式,同族查询、引证查询等8种辅助工具。同时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了9种语言版本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功能。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板块的专利检索模块链接进入,

或直接输入网址进入新系统。

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

新系统进一步扩充了专利数据资源,优化了检索应用功能,丰富了专利分析模型,有效提升社会公众专利检索分析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助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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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局)

国家版权局:2022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2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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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上海市奉贤区等5地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上海市奉贤区、邳州市、温岭市、宁波市鄞州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全国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数量达到35家。

上海市奉贤区等5地的快速维权中心,将分别面向化妆品、生态家居、通用机械、智能电器和机电产品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创新发展。快速维权中心将为县域基层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知识产权队伍,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支持市场主体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保护创新积极性,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发改委: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跃居全球第一

为有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工作,自2022年2月份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并选择在河北、江苏、湖南、四川4省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目前,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已经完成。4个试点省份共计712家专利代理机构中,有62家代理机构因存在负面信用信息,被扣减信用积分,评级A级的676家,B级的36家。3539名专利代理师中,有14名因存在负面信用信息,被扣减信用积分,评级A级的3538名,B级的1名。被扣分的主要原因有:因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业代理师人均代理量远高于正常水平,被地方知识产权局约谈并要求整改,受到地方行业协会惩戒等。

试点省份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别在本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链接附文后)。按照《办法》,试点省份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对“A+”、“A”级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奖励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在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等。对“B”、“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将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将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审核或者协同限制。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和相关指标体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并将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公示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90号建议答复的函

孔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泰山灵芝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外贸、促进投资、传承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我局立足职能,扎实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各项工作。

一、关于对泰山灵芝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等。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严格开展地理标志审核认定。截至2021年底,累计认定包括山东“冠县灵芝”在内的地理标志产品2490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562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超过1.7万家。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推动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步伐,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如“泰山灵芝”符合申报条件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我局将按程序开展审查认定工作。

二、关于将泰山灵芝纳入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2021年12月,我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明确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包括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提升行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等。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下一步,将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化特色产品保护管理,促进特色产品品质提升,建立健全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如“泰山灵芝”符合相关条件,我局将按程序实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三、关于打造泰山灵芝地域知名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我局始终重视对地方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统筹各地加强地理标志宣传,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在“云开放日”虚拟展馆扶贫攻坚展区设立中国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板块,推介贫困地区重点地理标志产品。通过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金芒果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博览会、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等活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介和产销对接。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生效为契机加强对外宣传,推出一系列精品内容。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发展地理标志特色产业,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打造地理标志特色会展,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体系。如“泰山灵芝”符合相关条件,我局将按程序和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四、关于加强泰山灵芝科技创新,开发特色产品服务健康中国

2022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同意山东省对灵芝等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管理试点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方案。山东省已配套印发相关通知,允许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以灵芝等原料生产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酒类、方便食品等4类食品。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山东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论证将灵芝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五、关于促进泰山灵芝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2021年3月1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正式生效,我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技术准备工作,推动中国和欧盟更多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双方保护。同时,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宣介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加大涉外宣传和产品推介力度,助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如“泰山灵芝”符合相关条件,我局将按程序和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产热点

一键群控上百台手机刷流量?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公司开发“群控系统”软件,可同时操控几十台乃至数百台手机,能批量登录虚假抖音账号,还能一键刷视频、评论及私信粉丝等,给抖音账号刷虚假粉丝量、给直播间刷虚假人气数据,造成一种热度假象。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案原告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的运营方。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通过其开设的“XX群控”网站专门宣传其开发运营的群控系统,该群控系统涵盖批量登陆账号、粉丝互相关注、转发视频、点赞、私信、直播间群发消息、榜单粉丝关注等54项功能。其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大量虚假流量、数据,意图达到其所宣称的“暴力推送”和“引流”的效果。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实现多种功能,削弱了抖音的算法推荐机制,损害了其运营模式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相关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其手机群控系统,并赔偿原告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IPRDAILY中文网)

货车宝因不正当竞争被罚20万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处罚〔2022〕稽150号)。深圳市货车宝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显示,深圳市货车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货车宝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货车专用导航系统研发商,基于自主研发货车导航算法,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出适合货车行驶的线路,致力于打造综合性货车运营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中国经济网、IPRDAILY中文网)

英国商务部禁止中国公司从英获取视觉传感技术的知识产权

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国务大臣夸西 · 克沃滕7月20日宣布,以所谓 “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一家中国公司从英国收购与视觉传感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至21日晚本报发稿时,相关中国公司尚未有回应。

克沃滕20日在推特上写道:“我根据(英国)《国家安全与投资法》发布了一项最终命令,阻止北京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Infinite Vision Technology Company)从曼彻斯特大学购买知识产权。”英国政府在发布的通知中提到,“这项技术有可能被用来发展防御或科技能力,这可能会对英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克沃滕认为,终止这项收购有必要且有利于减轻英国 “国家安全风险”。

据英国政府网站介绍,曼彻斯特大学和这家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许可协议,该协议使后者能使用与 SCAMP-5 和 SCAMP-7 视觉传感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开发、测试验证、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关产品。英国《每日电讯报》20 日报道称,由曼彻斯特大学开发的这两项技术可以嵌入多种设备,让摄影机更有效处理大量影像。《亚洲金融》杂志援引曼彻斯特大学的说法报道称,SCAMP 视觉传感器不像大多数传感器那样输出常规图像,而是输出传感器分析的结果,提供传感器收集到的细节。这意味着它可以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该技术用于机器人、虚拟现实、汽车和监控等领域的高级应用场景。

英国《国家安全与投资法》于今年 1 月 4 日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英政府能够审查和干预任何人(包括企业和投资者)进行的可能损害英国国家安全的收购行为。此次是英国官员首次援引该法进行相关干预。今年 5 月,英国政府还以此法律为基础,对中企闻泰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安世半导体拟收购英国最大芯片制造商一事提出审查。7 月初,英国政府延长审查时间,目前尚未对此做出决定。

在英国《国家安全与投资法》去年 4 月获得议会批准时,有英国律所分析称,这项新的法律制度突出体现了广泛的管辖权,结合了对部分交易的强制申报和暂停交易义务,且对评估是否具有 " 国家安全 " 风险规定了高度主观和模糊的标准。国家安全的概念宽泛,为掩盖 " 政治化 " 决定留存了巨大空间。

(来源:环球时报、IPRDAILY中文网)

涉欺骗性,“栖霞苹果白兰地”商标申请被驳回

原告某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过程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认为其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第52242572号“THE QIXIA APPLE BRANDY”商标

第52242572号“THE QIXIA APPLE BRANDY”商标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系原告原创,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且同类商品中有大量包含“苹果”“APPLE”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通常可译为“栖霞苹果白兰地”,使用在白兰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网店“傍”名牌突出使用“小米”商标,被判赔50万元

一家网店试图“傍”名牌,在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等家用电器中频繁使用“小米”商标,该网店店主和所涉电商平台被“小米”相关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两原告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2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为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小米”商标及两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原告认为,被告寻梦公司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周某某侵权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链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来源:东方网、IPRDAILY中文网)

大成 · 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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