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娄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律师注: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

律师注: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

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虽均被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该院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律师注:多次起诉离婚,虽均被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小孩抚养费问题,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数额,定期给付,被告提出的数额及支付方法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

【律师注:小孩抚养费问题,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数额,定期给付。】

对于房产问题,因双方未能提交所有权依据,可另行处理。

【律师注:房产问题,未能提交所有权依据,可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娄某甲与何某离婚;二、婚生子娄某乙由何某负责抚养教育,娄某甲应自(删节);三、现在何某处的积蓄(删节)元归何某所有,在娄某甲处的存款(删节)元中的(删节)元归何某所有,余额归娄某甲所有,娄某甲应支付给何某的款(删节)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观点:

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

多次起诉离婚,虽均被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小孩抚养费问题,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数额,定期给付。

房产问题,未能提交所有权依据,可另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律师注: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现其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被上诉人离婚之意历久弥坚,双方关系难以改善,双方感情难再挽回,

【律师注: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现其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被上诉人离婚之意历久弥坚,双方关系难以改善,双方感情难再挽回。】

故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应属合法、合理,对婚生子抚养费之负担的处理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正确得当。

【律师注: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应属合法、合理,对婚生子抚养费之负担的处理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正确得当。】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及的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注: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现其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被上诉人离婚之意历久弥坚,双方关系难以改善,双方感情难再挽回。

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应属合法、合理,对婚生子抚养费之负担的处理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正确得当。

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例涉及到如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双方离婚;对婚生子抚养费之负担的处理和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判规则。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2)浙绍民终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