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一林姓男子把11岁女童载到渔港性侵后,辩称2人在网路上聊天暧昧,女童愿意出来就是同意性交。(示意图/免费图库pexels)

台湾一林姓男子在网络上认识11岁女童安安(化名),深夜邀约出门并把她载到渔港性侵后,辩称两人在网络上就讯息暧昧,安安愿意出来就是同意性交,林男律师也以安安证称躺着被性侵,但她膝盖却有伤,表示两人有换过姿势为由,称林男并没有强制性侵,但法官并不采信,一审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林男8年徒刑,二审改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仍处8年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男透过交友软体「LEMON」认识女童安安,并在前年10月9日约她出门,载她到苗栗竹南龙凤渔港对她上下其手,安安不愿意而挣扎逃跑,林男则追在后面,等她跑到精疲力尽时,假装要载她回家、骗她上机车,再载她到更偏僻的树下阴暗处,强按安安在步道木板上性侵得逞。

林男到案时辩称,安安曾于交友软体聊天中提及:「玩真的」、「我有点紧张」、「第一次给人洗澡」等语,既然她已快14岁,应该知道性交行意义,且有拒绝能力,按照这些暧昧的对话,安安既然欣然接受邀约出门,就「不可能不知道这趟旅程将发生何事」。且当天是2人第一次见面,他也不知道她说自己12岁(实则11岁)是不是真的,何况她身高已经160公分,他不知道她未满14岁。

林男律师甚至辩称,安安说发生关系导致她膝盖受伤,又称是躺着做的,可见当时至少有2个不同姿势,和她所称的强制情况不符,另外从对话记录可知,当时两人相约出来就是要做性行为。

法官认为,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也就是「没有得到清楚明了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并没有「没有说不行,就等于愿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间,加上2人第一次见面,毫无感情基础,又没谈论过性行为,难依对话内容认为2人是合意性交,且女童还一度挣扎逃跑,怎么随后又会突然同意。

法官考量安安父亲不愿意和解,以及林男为油漆工,已婚、还有父母、2位分别刚满月、3岁的小孩要养等生活情状,一审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林男8年徒刑,二审改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仍处8年徒刑,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