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带着孙子去超市购物乘电梯时,带轮购物篮脱手下滑,撞到前面顾客致其损伤。这起案件中,究竟谁来承担责任?8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事发当日,爷爷管某带着五岁的小刚(化名)在超市选好商品后,准备乘履带式电梯从三楼至二楼。小刚手推购物篮走到电梯口时,爷爷拉住不能单独乘电梯的小刚,而购物篮已滑行至电梯履带,并随着转动在电梯履带往下翻滚。随后,篮子碰到前方正在乘电梯下行的郭某,导致年近70岁的郭某身体失衡,摔倒滚至二楼地面而受伤。

郭某进行了手术治疗,经鉴定其右肩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郭某将小刚、小刚的母亲赵某(小刚父亲已去世)以及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将购物篮推行至下行的电梯口,购物篮失控滑向电梯履带,在下行的电梯履带上发生翻滚,碰撞到郭某的下半身,导致郭某身体失衡跌倒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管某对小刚监护不力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管某负有主要责任。

小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赵某是其首要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管某去超市购物带小刚玩耍,是一种临时接受赵某委托监护小刚的行为,作为小刚监护人的赵某应对郭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某对小刚监护不力,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郭某站在下行电梯履带上,手抓扶手不力,遇到滚落物体处置不当造成身体失衡跌倒,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郭某、赵某和管某一致同意,管某应负的责任由赵某承担。最终经法院调解,赵某赔偿郭某各项损失7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时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自己的子女,将子女交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这其实是一种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系,原则上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发生转移,只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式的变更。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民法典中关于委托监护的规定,根据监护理论说,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采取合理措施,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当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因委托监护获得了对被监护人行为的控制能力,若受托人疏于监督,导致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托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叠加,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9条修改了《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将受托人的责任形式由连带责任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减轻了受托人的责任,更有利于委托监护制度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