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给大家讲一下“义务”产生的几种方式,涉及到生活中的事件有:看到街上失火,我们有义务拨打119吗?在游泳池深水区看到有人落水,在旁边的我们有救助义务吗?或是在遭遇重大人身侵害时,我们将犯罪人置于危险之中,不救助会构成犯罪吗?

接下来,小编通过几个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解答。

【案例回顾】

一、小美遭遇强奸案

小美从事瑜伽培训工作,本人也长得漂亮。某日晚上,小美照常在公园跑步,但因为天气炎热,当日在公园的人不多。小美本身身材就很好,外加跑步穿的紧身衣,在月光的照耀下更为凸显。正在跑步的小美恰巧被路过公园的马某看到,马某愁四下无人,且不远处就是河边,河边有大树遮挡,借着夜色更是伸手不见五指,便对小美起了歹意。随后便尾随小美至河边,趁小美不注意将其一把抱倒,并拖至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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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身材优势,马某将小美摁倒在地,开始撕扯小美的衣服,幸亏紧身运动服的弹性较好,马某长时间未曾得手。在马某欲采取进一步措施之时,小美趁马某失神,鼓足全身力气向马某裆部踢去,踢到马某后,马某吃痛,向后倒去,但身后是斜坡,顺势翻进了河中。

掉入水中的马某扑通地喊着:“我不会游泳啊,救命啊”

挣脱后的小美,惊慌地逃离了现场。马某因不会游泳且无人救助最终溺死在水中。事后小美一直担心因为自己将马某踢入水中而未救助,导致其死亡,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那大家认为小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二、水湖游泳见死不救案

张某家住农村,从小就会游泳。一日下午,天气炎热,张某遂决定去村子不远的水湖游泳,到达水湖后,见到多人已经在游,张某随即下水。天色渐黑,水湖中也仅剩张某与另外一人,就在张某要上岸之际,另外一人突然腿部抽筋,向唯一在场的张某求救,但张某未予理睬,劲直上岸,随后该人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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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回家后一直担心自己因为不救助而担责。

那大家认为张某需要担责吗?

【小编说法】

在“小美遭遇强奸”一案中,小美当然不构成犯罪,小美作为强奸行为中的受害者,遭受的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小美采取的防卫措施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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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湖见死不救”一案中,张某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张某负不负责任的关键。在该案中,张某与溺亡者并不相识,也并未结伴,死者溺亡是由于自身腿部抽筋而处于危险状态,该危险并非是由张某造成的,因此,张某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

那哪种情况下我们有救助的义务呢?

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三种条件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1.有义务。义务的主要来源有:①法律规定;②职务或业务要求(消防员);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合同);④先行行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

2.有能力。指行为人有能力去完成义务,假使张某在有义务的情况下,不会游泳或筋疲力尽,则亦缺少要件。

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