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盂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秩序的保护,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和《阳泉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盂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盂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公众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应当根据线索案情提出评定意见,会同县财政、行政审批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发放奖金。

第五条 设立奖励资金专户,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由县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在县属管辖范围内;

(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且举报对象、举报事实明确具体;

(三)属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职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对实名举报,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十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布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电话或“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信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县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二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三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情况,对举报人给予违法案件罚款全部收入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认真记录举报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转办。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故意泄露举报信息的,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捏造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调查的主管部门,针对举报内容依法立案查处结案,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规定的,报请县政府同意,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及领取方式等。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到指定机构领取奖金,由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资金汇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重新核发奖励通知书。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履行公民义务放弃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列支,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奖励标准和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盂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