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鲁某1、孙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终452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的份额应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孙某认为:(删节)。鲁某1、傅某、沈某、鲁某3、鲁某4、鲁某5认为:(删节)。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注:执行的相关规定。】

本案原告孙某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鲁某2已无其他独立的财产可供执行,仅与他人有共同财产,且鲁某2及其他共有人至今未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孙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鲁某2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律师注:孙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鲁某2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鲁某1户房屋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的在册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被征收房屋征收确权确户表中明确的安置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2、沈某、鲁某3,故本案涉及的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共有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

【律师注:本案涉及的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共有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

鉴于1992年建造房屋时鲁某2刚成年,鲁某5尚未成年,鲁某4已成年尚未出嫁;除鲁某2未到庭外,其余被告对被拆迁的房屋系鲁某1、傅某建造无异议;各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建造房屋时的出资情况等事实,该院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鲁某1、傅某共同出资建造。

【律师注:该院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鲁某1、傅某共同出资建造。】

故相关拆迁利益鲁某1、傅某应当多分。

【律师注:鲁某1、傅某应当多分。】

同时鉴于孙某代位析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债权,且安置房屋被告需要用于居住生活,目前也尚未过户到被告方名下,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便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在征得孙某同意的基础上,该院将被告取得的拆迁利益中的货币补偿款酌情分配给鲁某2。

【律师注:将被告取得的拆迁利益中的货币补偿款酌情分配给鲁某2。】

本案房屋拆迁利益主要是按房屋面积确定,与安置人口数量无关,按照某某村拆迁政策,被征收的涉案房屋如果全部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为(删节)元(删节),货币安置20%奖励款为(删节)元,总补偿款为(删节)。

律师注:计算总补偿款。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该院酌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将货币补偿款(删节)元(删节)分配给鲁某2;其余货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由鲁某1、傅某、沈某、鲁某3、鲁某4、鲁某5自行协商处理。

【律师注:酌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将货币补偿款(删节)元(删节)分配给鲁某2。】

鲁某2经该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其中的货币补偿款享有(删节)元。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孙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鲁某2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本案涉及的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共有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

该院认定被拆迁的房屋系鲁某1、傅某共同出资建造。

鲁某1、傅某应当多分。

将被告取得的拆迁利益中的货币补偿款酌情分配给鲁某2。

酌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将货币补偿款(删节)元(删节)分配给鲁某2。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被拆迁房屋在申请建房审批时,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登记的在册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在房屋拆迁时,鲁某1户(乙方)与原(删节)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乙方实际安置人口5人,可加计安置人口1人,合计可安置人口6人。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确权确户表》中明确安置人口为鲁某1、傅某、鲁某2、沈某、鲁某3。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并无不当。

【律师注: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并无不当。】

关于鲁某2享有的份额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已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系鲁某1、傅某共同出资建造的事实,在计算可分拆迁利益时对鲁某1、傅某的份额进行了多分,同时也综合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参照某某村拆迁政策的情况下,将被征收的涉案房屋在选择全部按货币安置计算时可得的补偿款基础上,酌情确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注:酌情确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享有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人为鲁某1、傅某、鲁某4、鲁某2、鲁某5、沈某、鲁某3并无不当。

酌情确定鲁某2对鲁某1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14%的份额并无不当。

来源:裁判文书网——(2021)浙06民终452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