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后,部分具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个别购房人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以自己的父母、子女或具有亲密关系的朋友的名义进行购房,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父母、子女或具有亲密关系的朋友的名下,再由其本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以此达到购房目的。
但孰不知,这种“借名买房”的行为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将直接影响购房人的切身利益。那么,何为借名买房?如何认定借名买房中的法律关系?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借名买房中的实际权利人享有房屋产权?我们将以案释法,逐一分析。
2015年,年近花甲的老王夫妇相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番考量后,二人决定购买该房屋,以安享晚年。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老王夫妇考虑到以后能老有所养,便决定以孙子王某的名义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将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
五年后,王某为了答应女朋友的要求,将房子作为婚房并归为己有,遂以自己的名义向老王夫妇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老王夫妇迁出房屋。老王夫妇收到诉状后不服,当即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认定老王夫妇与孙子王某是“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并确认房屋归老王夫妇所有。
审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房屋是由老王夫妇出资购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老王夫妇就是房屋的产权人;而且考虑到老王夫妇和孙子王某之间的祖孙关系,从血缘关系和亲情伦理出发,也不能排除老王夫妇出资购房赠予王某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老王夫妇对“借名买房”的主张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老王夫妇的诉讼请求。案情分析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老王夫妇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王夫妇以王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自过户登记至王某名下时发生物权效力,王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老王夫妇与王某之间没有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就购买涉案房屋的后续处理留存相关书面证据,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某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此时,在无法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推定情形下,老王夫妇将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被认定其与王某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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