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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单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齐婷婷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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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系夫妻关系。小王因沉迷于网络直播平台,在与主播私下联系后,多次向主播赠与大额钱款。小李发现后,十分痛苦,要与小王离婚。离婚前,小李将主播起诉至法院,主张小王的赠予行为无效,主播应返还小王赠与的全部钱款。

【法庭审理】

主播在庭审中提出,小王的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主播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主播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主播提出“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