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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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满律师

近日,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永满律师代理的两起刑事案件,一起盗窃罪的当事人未被批捕后取保候审,另一起非吸罪当事人批捕后被不起诉。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学好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注解。

什么是“少捕慎诉慎押”?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大多数轻罪案件慎重逮捕、羁押、追诉的刑事政策。

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

慎诉,就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

慎押,则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少捕慎诉慎押就是对大多数轻型案件当宽则宽,可不关则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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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的演变发展

少捕慎诉最初理念是出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2019年,最高检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此,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才逐渐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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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利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刑辩律师作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践者,在代理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依据个案经验,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做好工作:

一、指导当事人家属尽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取谅解后及时申请取保。

轻罪案件一般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小,相对容易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比如代理的贵某某盗窃案,其在某超市以在自助结账时不扫码或假装扫码的方式多次盗取超市内商品,总价值不足千元,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贵某某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多次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接受委托后,郭永满律师及时指导家属与被盗窃超市沟通,在家属代为赔偿全部损失后,拿到了超市出具的谅解书。随即郭永满律师便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对贵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贵某某被羁押29日后被成功取保

二、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内在契合。

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其中不起诉的案例中当事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尤其在案例二中明确,“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可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目的在于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认罪认罚则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贵某某盗窃案中,郭永满律师在其取保后继续保持与检察院的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了《建议对贵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主要意见为:

(一)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危害结果小;

(二)贵某某因家庭变故产生严重抑郁心理,因排解抑郁方式不当才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低;

(三)贵某某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现已获取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不会再犯。

郭永满律师代理的盗窃案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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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满律师代理的盗窃案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依法对贵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三、寻找“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本案的契合点,与办案部门进行良好沟通,及时提交不批捕、不起诉法律意见。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这一规定正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该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数额明确在了一百万元以上。在代理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检察院认定卢某某实施并参与吸收公共存款数额为211万元。

郭永满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卢某某的委托,在此之前,卢某某已被刑拘近3个月,在亲友协助下自愿退赔违法所得7万余元后被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郭永满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了解全案详细情况后,反复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向检察官提出五点辩护意见:

(一)在对于卢某某涉嫌非吸的数额进行认定时,应将其父母投资的106万元排除;

(二)XX公司内部普遍存在“挂单”行为,应将卢某某名下“被挂单”的95万元业绩从其非吸认定数额中剔除;

(三)卢某某不是负责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集团的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知情,更没有在微信等社交媒体推荐,没有主动向亲朋好友推荐,其名下客户仅父母二人,目前仍有60万元本金未兑付,其本人也是XX公司涉嫌非吸案的受害人;

(四)卢某某心怀悔意,已经将全部非法所得退赔至指定账户;

(五)卢某某无前科,为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免于刑事起诉。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郭永满律师的意见,对卢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郭永满律师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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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满律师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不起诉决定书

上述两个刑事案件便是“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个案契合后的有效体现。在轻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应当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与其一味坚持无罪辩护的无效对抗,不如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争取和解谅解后取保候审,争取认罪认罚具结后获得不起诉的处理,使当事人尽快摆脱刑事诉讼程序,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