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等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三)在信访过程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在信访活动中以信访为名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七)到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其他扰乱单位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行为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本通告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山阳县公安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