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并向检察院报请逮捕,辩护律师经了解案情,认为涉嫌罪名并非诈骗罪,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意见。本案最终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嫌疑人得以免除更严重的诈骗罪。本文为审查逮捕期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某某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现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罪名应当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该罪名及可能的刑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上游犯罪仅提供银行卡用于结付转移资金,其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形并不明确知晓,其本人并无意参与到上游犯罪的分工,因此本案涉嫌罪名应当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如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取保候审关于量刑刑期的要求,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予以取保候审,不会干扰案件办理。
1.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羁押,不会导致妨碍侦查。本案证据主要来源于网络,相关物品、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扣押、提取,犯罪嫌疑人没有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可能性。
2.张某系通过网络与上游人员联系,且联系的人仅为一人。二人仅通过网络联系,张某对上游人员的真实身份、具体行为并不知晓。因此,取保候审后,张某不可能与上游行为人进行串供。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予羁押,不至于逃避侦查。如取保候审,其定能配合侦查、遵守相关规定。
2.张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3.张某的妻子李某已经怀孕,预产期为202A年B月C日。李某现一个人居住在S市,其怀孕待产期间需张某照顾,分娩后更需要张某陪伴和照料。基于张某较低的主观恶性,让其尽早与家人团聚、回归家庭、照顾妻子及即将出生的子女,更有利于其反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行为的上游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其行为的初始动机并非危害社会,而是为了赚取微薄利润、贴补家用,其主管恶性也较低;其涉嫌的犯罪系轻罪,未来判决宣告刑必然符合取保候审关于刑期的规定;对张某不予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基于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经济的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基于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望贵院酌情采纳。
注:文中人物系化名且较原文有所删减,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廖大林律师及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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