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幅降低了被告人面临的刑罚。本文为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词,文中人物作化名处理,文章较原文作了删减。

被告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供贵院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某系根据上游从事犯罪人员的指示进行协助转款,上游人员转款行为性质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的行为系协助他人进行犯罪行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中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罪过较低。被告人在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转款之前双方即已经建立了联系,但其对上游行为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晓,帮助行为所获得的报酬仅两万余元。如其明知他人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形,绝不敢为了少量报酬铤而走险。可见被告人犯罪的初始动机是意图获取金钱报酬,而非从事违法犯罪。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内容详实且自归案至今保持稳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自身人身危险性较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其主观出发点主要是赚取钱财,并非出于危害社会的直接目的,其主观恶性较低。其尽早回归家庭,承担家庭义务并养育两个未成年子女(子女情况略),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张某的改造难度较低,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在量刑时应予以从宽。

六.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没有工作,张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家庭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在确定罚金刑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系法律意识淡薄以致犯罪,其已经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了全案的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建议法庭依法采纳。如法庭认为根据案情,量刑时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从宽,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以上意见,望贵院酌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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