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辩护人。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辩护人仅针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客观方面,本案涉案视频传播范围有限,访问涉案网站受到诸多限制、网站浏览人员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

首先,涉案视频网站需要通过VPN代理才可以访问,可见该网站服务器位于海外,我国大陆地区的一般群众无法随意浏览,该情形客观上限制了上网人员的范围和人数。

其次,涉案视频网站采取会员制,并且其显示的域名地址经常变动,访问该视频网站的途径是点击论坛内的链接。因此涉案视频网站具有隐蔽性,并且其访问者均为带有特定访问意图的人员,而非一般的社会大众。

再次,被告人赵某上传的视频为N个,上传数量较少;从202A年B月C日赵某上传视频至同年D月案发约一个月,视频传播时间有限。

最后,涉案视频查看数量显示约X余万,该数字的生成机制由网站控制者设定,可能存在同一浏览者多次点击即增加网站页面中的展示量;也可能浏览视频网站之下留言时,每点击进入下一页后,展示量增加一次的可能,上述因素均导致实际浏览数量小于视频网站页面显示的浏览者数量及浏览数量。

二.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1.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完整且一致,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系偶犯、初犯,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较低。

3.被告人赵某已经深刻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后果并且真诚悔罪,其改造难度较低。

4.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悔罪,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赵某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思想的净化和行为的规制,以致误入歧途。相信经历本案,被告人赵某必能改过自新。希望法庭综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宽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酌情采纳。

注: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文较原文作了删减。如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作者廖大林律师及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