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投诉书

被害人家属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再次向投诉: 山西省司法系统腐败:反党判国害群之马!侦查、审查、审判、裁决、不支持再审的故意杀人案!

投诉人:刘贵堂 出生 1970年9月1日 现住 山西省五台县神西乡刘家寨村四沟街8号 电话 15935842629

投诉人:贾变珍 岀生 1971年6月23日 现住 山西省五台县神西乡刘家寨村四沟街8号 电话 17535842629

投诉人:谷丽霞 出生 1989年5月2日 现住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河南二巷4号 15035183665

投诉人:刘臻奕轩 岀生 2012年2月14日 现住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河南二巷4号

被投诉人:罪犯尹海玲,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黄家沟村人。

我们因对罪犯尹海玲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投诉参与本案侦查吕梁市兴县公安局副局长:高荣宏(专管刑事)刑侦大队长:张卫平(2018年)吴桂兵(2019年接任)刑侦三中队队长:刘聪、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瑞、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荣海、冯秀梅、米守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郝玉震、邹的原、张晋荣、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山西司法系统腐败!反党判国害群之马侦查、审查、审判、裁决、审判监督的故意杀人案!

(1)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2020)晋刑终字139刑事裁定书‘’核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晋11刑初16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

(2)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晋刑申182号、不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检十部申通[2021]Z45号!

(3)我们认为对故意杀人犯尹海玲定性没意见,量刑上重罪轻判,叙述事实证据只是一面之词,我们无法接受。.(欺男霸女,散失轮理道德)事实理由如下:

一、对被害人与罪犯尹海玲之妻高彩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没有旁证材料证实,只是罪犯夫妻二人的一面词,本案案卷中证人13人,罪犯杀人后其父母非法联系了一张六百六十六人关系网签名,并加盖了西山矿建一公司第二直属项目部的公章,来洗清罪犯滔天罪行。共计679人,除罪犯之妻外,其他人并没有人能证明有男女关系的事实,罪犯尹海玲之妻是本案中的当事人,丈夫已把人捅死了,她能做出对丈夫不利的证据证言吗?更何况被害人已死,死无对证!不是由他们编故事吗?古人说的好‘’抓奸不离肚皮,抓贼不离地皮"因此说被害人与罪犯之妻有男女关系的证据链条不足。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我们认为被害人与罪犯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不成立。

二 、被害人与罪犯是斜沟煤矿的工友,我们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结果有瑕疵。首先在6月23日出事的当天中午被害人与罪犯夫妻在他们家吃的午饭,既然与他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还能在一起吃饭吗?到了晩上21点33分罪犯微信联系被害人到约定地点商谈。那么是怎么捅死被害人的?侦查不明!论年龄被害人一个28岁青壮年能让一个弱小体单的罪犯连捅17刀、全身分布有13处擦伤 、4处划伤、左右臂3处淤青!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论年龄论体格罪犯都不是被害人的对手(奇怪的是案发现场无明显博斗痕迹,且血迹又少,只有少许淡血水)因此我们怀疑案发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且也不是罪犯一人所为。不难看出本案另有隐情。

三、公安案卷、判决书显示:被害人所受伤情、尸检报告显示伤情与案件不连接、不挂钩、不论证!被害人所受伤情是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案卷中只字不提(后附尸检报告单)案发现场无明显打斗痕迹,且血迹又少(只有少许淡血水)请问这么多伤没有经过激烈搏斗怎么会形成?案发现场已经岀现重大疑点!被害人连反身迹象也没有,那么前、后、左、右这么多伤口是怎么形成的?(后附简单而可怕的行凶杀人全过程截图)(案卷中只有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第一案发现场,拿什么来撑???)

四、罪犯行凶杀人后凶器至今下落不明。(判决书、裁决书认定自守情节成立,怎么不交待杀人凶器和做案手机!本案中怎么能承认自首???)本案究竟有几种凶器?被害人全身分布有大小不同17处创口、13处擦伤、4处划伤、左右两臂3处淤青。特别指出:左大腿外侧0.5cm创口,深达肌层。这究竟是什么凶器所致?(案卷中又是兴县公安局找不到凶器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真实原因)(案卷中、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被害人身中(十余刀及数刀)这个是隐满什么?为什么不正面解释被害人身受17处创口?13处擦伤、4处划伤、左右两臂3处淤青呢?刑事凶杀案不公审理的一审庭审罪犯供诉:头部、颈部、颌部、左大腿外侧不是他所为。(庭审记录为证)这句话应该是真话。那么究竟是什么人所为???

五、被害人车辆行踪漏洞百出,不显示驾驶员、不显示车牌号,也能证明那是被害人车辆?灯光也能证明那是被害人车辆行踪?最可怕车辆行踪截图时间日期出现了黑白两种色!!!车辆行踪两地相距近千米,并行的两条上山方向路线21秒怎么能同时岀现在两地???(后附可怕的车辆行踪截图)

六、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被害人2018年6月24日零点许被残忍杀害,罪犯2018年6月24日3点55分报警,中间有4个小时这才报警。(案卷中、起诉书、判决书、裁决书、不支持再审通知书显示"随后‘’报警,罪犯这四个小时在干了些什么?)这个也叫"随后"?隐满了什么?

七、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是审判机关,案件有疑点找公安。意思是案件有疑点法院照判不误,可怕的是得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后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截图)

八、兴县公安刑侦大队在初侦时,由于罪犯尹海玲,持刀自杀未遂,被迫报警自救。兴县公安赶到现场对现场作了初步查证,罪犯故意骗取刑警信任,扑风捉影给公安提供假信息,至使国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搜找罪犯的凶器和手机,公安机关在方圆两公里地毯式搜索确一无所获。判决书二十二页显示:(我给我老婆打了个电话,可刘慧军不知怎么高兴了,一把夺过我的手机就扔进旁边的污水沟里了。)第二十四页显示:(我上了刘慧军的车,找到了刘慧军的手机,我准备给我老婆打个电话,可是手机键盘锁打不开,我就直接拨打110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手发抖的,没有接通电话。)综上分析罪犯手机根本没被被害人扔到水沟里面,手机一直在罪犯手里,是另有其他嫌疑人把罪犯手机及凶器带离案发现场。因为案发现场判决书第七页证明:案发以后我局成立了20多人的专案组,专案组围绕案发现场方园两公里,用金属探测仪进行了地毬式搜索未找到凶器。这也证明了罪犯在有意编故事说假话!

九、本案中怎么公安机关在听从罪犯指挥?罪犯讲的句句是真话吗?怎么不落实、不论证?(罪犯做案手机找不到?难道通信公司数据库也找不到了吗?为什么案卷中无罪犯通信记录?可怕的本案中罪犯夫妻所有供诉都成为本案事实依据)罪犯尹海玲、高彩林夫妻有预谋故意杀人案,本案并不排除有第三、第四犯罪嫌疑人参与!罪犯尹海玲、高彩林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恶劣,罪犯所作所为己给社会带来所不容、已给法律带来所不许!

综上所述种种情况下吕梁中院是听之任之,本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严惩罪犯尹海玲。以投案自首为借口重罪轻判。我们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结果省高院依案就案,不依命案的事实因果是否真实,现场勘验及证据有无瑕疵就这样草草维持原判。我们难以接受,为此我们全家请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罪犯尹海玲从严惩处!本案里是否有案中案?以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刘慧军父母妻儿在此叩求:特求您高度重视,督察督办还被害人刘慧军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让逝者早日瞑目入土为安!

被害人家属恳请中央政法委督察督办!异地用警、重新尸检,科学的分析被害人的伤情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本案究竟有几种凶器?彻查案件事实真相为民做主,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还天下百姓一个朗朗乾坤。

本申诉书附:起诉书中罪犯行凶杀人全过程(截图)、判决书中罪犯行凶杀人全过程(截图)、(判决书中车辆行踪截图)、(判决书中有疑点照判不误截图)被害人尸检报告单、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吕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抗诉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法律意见书5份

此致

被害人父亲:刘贵堂 身份证号:142223197009013634 电话号码:15935842629

被害人母亲 贾变珍身份证号 142223197106233620电话 17535842629

被害人妻子 谷丽霞身份证号 142229198905023825电话:15035183665

被害人儿子:刘臻奕轩 身份证号 140109201202140314

2022年8月11日

附件资料如下

以上投诉代表人对上陈述的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