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持有别人出具的收条就意味着已经将款项实际支付给对方了吗?

近日,丹凤法院铁峪铺法庭在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协议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原告出具的8000元的收条,执意认为自己已向原告赔偿了损失,而原告矢口否认收到赔偿款,双方争论不休。最终经法官多方调查,还原了事实真相,让原告免遭了8000元经济损失。

事情的原由还得从2022年4月6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该日14时许,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从河南省卢氏县兰草镇返回丹凤县峦庄镇的途中,李某驾驶不慎摔倒,发生单方事故,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商洛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李某儿子于2022年4月7日、4月11日分别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5000元和3000元,4月21日,李、王二人在丹凤县峦庄交警中队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承担王某医疗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双方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由于李某不按协议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丹凤法院铁峪铺人民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双方对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但就因前期已给付的金额发生争议。被告李某称其儿子在原告住院期间通过微信分别向原告转帐5000元和3000元,李某本人在原告出院后又支付了8000元现金,共向原告赔偿了16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原告出具的8000元收条和其儿子两次的微信转帐记录为证,认为现在只需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4000元。原告也承认确有两次共8000元的微信转帐,收条也是自己亲笔书写的,但那张收条是为了证明微信转款已收到,在出院后应被告要求补写的,收条和微信支付是一回事,实际只收到了8000元,还需被告支付12000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法官认真分析了收条的落款时间、转帐记录及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悉心梳理分析证据材料,详细听取双方意见和争议焦点,经过充分质证认证,根据事情的发展经过及前后逻辑关系,认定收条确系原告出院后为被告补写的,与微信转帐支付的款项是一回事,只是原告出具收据时不慎,未将相关要素写明,给了被告可趁之机。被告在铁的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事实。办案法官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被告也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要诚信做人,当庭向原告交付了剩余的12000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人们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书写收条要素不全,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就本案而言,原告在书写收条时,疏忽了以下几点:一是将付款主体写错,微信付款人是被告的儿子,而收条写的是被告;其二,没有写清付款方式,将4月7日和4月11日两次写成了一次,将两笔款写成了一笔款,更重要的是没有写明是通过微信的方式已支付;其三,出具收条的时间是4月21日,而将收条的落款时间写成了4月7日。因而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要素的全面,表述的准确,将支付对象、收款时间、原因、支付方式(比如现金、微信、支付宝、刷卡、银行转帐、电汇)等写明,并留存好交易记录,特别是对大额资金或次数较多的交易,更要谨慎,规范书写,同时也要注意借条、收条、欠条的区别,以防误入他人圈套,或给他人留下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