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凌晨发生了一件伤害案,一名女子被人用刀杀害。奇怪的是,杀人者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从轻处理,到底是为什么呢?
故事还得从头说起,男子蓝某是一个好吃懒做,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的男人,他不仅不务正业,而且心思还非常狭窄,总是不时的怀疑妻子有外遇。
这一天,妻子和两个异性朋友约好外出吃饭,蓝某又产生了怀疑,他等妻子出发后,揣了一把尖刀,偷偷地跟在后面。
蓝某妻子吃饭的地点在一间大排档,因为白天工作很累,平时生活的压力也很大,蓝某妻子和两名朋友有说有笑地在大排档吃到很晚,这个时间已经接近凌晨。
结完账后,兰某的妻子高某上了两位朋友的汽车,正要离开,一直躲在暗处的蓝某拿刀冲了出来,两位朋友一看形势不对,快速地逃开,而蓝某的妻子没有下车。
蓝某拿着刀追赶了一阵子,没有追上,又返回车前,愤怒之下拿着刀对着妻子的脑袋扎了下去,妻子当场倒地,蓝某扎完后,心里害怕快速逃逸。
事后,他越想越害怕,最后决定去投案自首,但是他的妻子因为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已经身亡。
完整的一个家庭,就这样毁了,两个孩子,也成了没有妈妈的孩子,而蓝某也要承担法律的制裁。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蓝某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需要区分一下蓝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法庭认为,从表面上看,蓝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但是也存在情绪过失,激情杀人的特征。
再考虑到确实是因为家庭矛盾让蓝某产生了怀疑,所以最后法院认定蓝某属于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归到本案中,蓝某的行为属于手段残忍致人死亡,所以应该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蓝某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减刑的条件?
那么蓝某的行为符合不符合减刑条件呢?其实是符合的,第一杀人后他主动自首,请求从宽处理,这符合从轻判刑的一个条件。
另外,这种矛盾属于家庭矛盾,和社会上的故意伤人事件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行为要比社会上的故意伤害行为量刑要轻。
所以蓝某符合减刑条件,没有被判处死刑,根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减少了40%的基准,判处无期徒刑15年。
最后,蓝某的人格肯定有问题,从心理学上解释,这属于一种自卑过度的人格。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不自信,多疑,这种类型的性格一般都出现在没有本事的男人身上,有本事的男人都在忙着应酬,没有时间猜测多疑。
最后我还想说,蓝某虽然没有被判处死刑,但是他的这一辈子基本也毁了,而蓝某的妻子更是无辜,碰到了一个这样劣质斑斑的丈夫。所以女人的婚姻有时候真得不能太凑合,遇人不淑后该离的离,该分的分,千万不要把自己置于死亡之地!
当然,每个案子可能都会有争议,在这个案子中,很多网友认为蓝某杀人后不施救导致人死亡,坐牢15年太便宜,你什么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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