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张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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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张海霞律师

1、案情简介

杨某1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2月2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有离婚协议,约定: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18.1万元,女方分得12.1万元,男方分得6万元,注:男方结婚前未有存款,女方婚前存款5万元在其中;

(2)房屋:夫妻结婚后2011年分得x1房屋一套,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此房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居住的另一套x2住房,购房款全部是男方父母所出,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离婚后此房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婚后,张某生有一子杨某2,根据杨某1提交的2018年12月24日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双方陈述意见可知,杨某2并非杨某1亲生子女。

杨某1称其离婚后才知道杨某2并非其亲生,故要求对于离婚协议中存款及x1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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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诉求

1、请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2);

2、二人婚后分得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1号房产(以下简称x1房屋)使用权归我(杨某1)所有;

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存款131000元,我(杨某1)分得8万元;

4、张某向我(杨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5、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3、被告辩称

因杨某1原因一直不孕,多次提出离婚其坚决不离,因长期压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才导致意外怀孕,如果当时不要孩子可能一生都不会有孩子,根本不存在长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因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对,所以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共同购置的车辆都没有折算任何费用全部归杨某1所有。

我(张某)现在以至未来都没有能力购置房产,为照顾患癌症的母亲,方便孩子入托,只能将房子出租,带着孩子与母亲在外租房住。杨某1居住条件非常好,我(张某)不能长期带着孩子过居无定所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将房屋使用权给杨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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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裁判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杨某1存款2万元;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杨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三、驳回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5、律师分析

双方已对离婚协议中的存款部分履行完毕,上述判令的2万元是在原有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张某再行向杨某1支付的款项,故对杨某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存款分割意见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分得的房屋,双方均对x1房屋享有权益,虽然张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子女,存在过错,但并不能丧失其对x1房屋的全部权益,故对杨某1要求该房屋全部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即使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也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