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知道爱情会使人盲目,可又有多少人在爱情中真的保持清醒了呢?爱情其实不过是精神层面的东西,一旦涉及到了现实,或者是与现实发生了冲突,所谓坚不可摧的爱情,到头来还是不堪一击。

所谓分手见人品,谈恋爱的时候自然是情人眼里出西施,可当两人关系结束之后,便会发生各种矛盾。如果碰到的是品行不端的伴侣,分手时想让你偿还恋爱期间所有的财物时又该如何呢?

这时千万要记住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那么恋爱期间的财物究竟要如何来认定,什么是需要偿还的,什么又是属于自己的呢?

案例分享

2018年1月,唐伟在亲朋好友的介绍下,通过相亲认识了肖芳,由于两人志趣相投,于是便决定以恋人的身份相处一段时间,期间虽然两人只是恋爱关系,但唐伟却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她相处,因此为了博得女方的芳心,唐伟便学起了小年轻那套,时常向小芳转账。

唯一与年轻情侣不同的是,唐伟每次转账的金额都没有低于500元,最高的一次甚至还达到了2万元整,出于当时的恋爱关系,肖芳认为不过是情侣之间增进感情的正常支出,因此也没有任何负担的收下了。

然后当两人终究还是因为性格不合,在2018年8月分手时,唐伟便要求肖芳偿还自己在恋爱期间,先后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她转账的共计7.6万元,并且还强行要求从分手那一天开始,就要算利息了。

肖芳自然不会同意,这笔钱明明就是情侣之间因为爱意的正常支出,凭什么分手之后,自己还变成了欠债人。看清楚对方人品的肖芳一气之下,直接将唐伟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肖芳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这起案件的结果究竟如何,难道肖芳在分手之后真的要偿还唐伟在恋爱期间,给自己的转账以及强制性的相关利息吗?

以案说法

其实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属于赠予行为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从《民法典》第658条来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在恋爱期间的相关财产并不存在救灾、扶贫等性质,所以一经转移,这笔财产则无法撤销。因此恋爱中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转账、礼物赠送,

或者是带有情侣之间的特殊性大笔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的赠予,都属于一般赠予。

一般赠予则是赠与人就爱你个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合同。因此当完成相关赠予的行为之后,赠与人则无法要求对方偿还。这便是在分手之后无法要求对方偿还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认定。

但并不是所有的转账都无法要求偿还,上文的事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首先以结婚为名义所赠送的礼物以及转账就可以要求返还,比如车子、房子以及男方向女方下聘的彩礼。

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东西涉及的金额过高,同样还因为它并不等同于上面所说的一般赠予,而是属于附条件赠予。因为在给出这个财物之前,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达成一致,所以才会进行相关的赠予。可如果最终双方并未结婚,相应的,因为结婚而达成的交易自然要作废,法律也会对退还相应彩礼进行支持。

可本次案例中,最终法院同样还是判处小芳偿还唐伟7.6万元。或许人们会存在这样一个疑惑,唐伟转账的金额分明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有些还是属于小金额转账,为何就要如数偿还呢?

需要注意的是,唐伟是以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并且唐伟向肖芳的这些转账金额中,并未存在特殊含义的转账,都是整数目的转账,除此之外唐伟还将这些转账记录都一一保存,当做自己“借钱”的证据。

而此时的肖芳却无法证明这些钱是双方恋爱的共同支出,只能看看到是对方单方面的转账,并且唐伟在转账时也没有刻意证明这是出于恋爱的一般赠与。最终由于肖芳无法证明该钱是属于情侣支出,在法院的审理下,两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但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规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判处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唐伟当初在“借出”这些钱的时候,并没有与肖芳约定利息,所以就要按照无偿借用利息的规则,那么唐伟事后提出有利息的这一说法,不被法院认可,因此肖芳只需要偿还7.6万元即可。

结语

以上就是相关法律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认定,虽然身处恋爱中的恋人是甜蜜的,但期间终究还是要留一手,毕竟你又怎能知道分手之后,对方还是会一如即往的待你如初见。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也并不是让你对心爱之人存有戒备之心,可即便是结婚的夫妻,都会有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的,仅仅只是恋人状态的你,则就更需要多加注意了。

(注:《以案普法:恋爱期间财物往来如何认定?》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