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明确了!浙江官宣优化生育激励政策
到2025年,浙江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浙有善育”形成共识,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到2035年,群众优生优育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8月12日,记者从《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媒体吹风会上获悉了该消息。
“我省虽然是人口净流入的省份,但育龄人群呈现‘不想生、生不动’的态势,从总体和长远来看,人口发展形势也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浙江省委社建委专职副主任孙哲君解释。《实施意见》提出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涵盖了生育全周期各阶段。
生育休假制度得到优化。比如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女性生育权益得到保障。《实施意见》指出,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孩子的教育养育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比如,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针对多孩家庭,浙江将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实施意见》提出应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适度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等人员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事实上,近期浙江出台的《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就已经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规定自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时按规定可享受和其他参保职工同等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新政策较好地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适龄妇女,在生育期间没有经济来源的痛点。”省医保局副局长徐伟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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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夯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力资源基础,现就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坚持人民至上、改革创新、稳妥有序、系统推进,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人口红利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普惠托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在地区、城乡、人群方面的差异显著缩小,“浙有善育”形成共识,优生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平稳回升,总抚养比控制在合理区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到2035年,制约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矛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社会愿生育、优养育、善教育氛围良好,群众优生优育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人口结构显著优化,老龄化进程有效减缓,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力支撑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
二、夯实优化生育基础
(三)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坚持数字赋能、制度创新,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取得实效。
(四)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落实国家和省各类保障措施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有关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五)开展“浙有善育”建设工作。加强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突破性创新,高水平构建目标、政策、工作和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总结凝练一批既有浙江辨识度又具备普遍适用性的理论和制度成果,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浙有善育”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三、加大支持生育政策激励
(六)强化生育服务保障。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对女性孕产前后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保障孕产妇身心健康。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切实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到2025年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以上。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急救治制度,推进新生儿保健专科和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推动妇产科、儿科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加强儿科医师培养。到2025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有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常住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至少建有1所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每千名儿童至少配备1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
(七)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地要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相关假期及福利待遇。
(八)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配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育服务功能要纳入村庄规划。按规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妇幼保健院。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托育服务设施和实训基地,推进“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推动0—6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管理改革,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周岁幼儿。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和小学生照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编制实施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多渠道充实托育人才队伍。
(九)降低养育教育成本。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补贴。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应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适度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到2025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25000元/年。
(十)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推进合同签订工作,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把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列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 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落实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切实保障非婚生育子女合法权益。
四、加强优生优育技术支撑
(十一)增强妇幼健康筛查能力。优化婚前和孕前优生检查项目,到202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 、产前筛查率达到95% 。优化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规范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使用,提高出生缺陷防控水平。推广实施0—3周岁婴幼儿标准化发育监测与筛查,促进儿童早期健康发展,到2025年0—3周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率达到95% 。
(十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统筹全省辅助生殖技术资源配置,严格落实准入审批和校验管理规定,推进孕前遗传病携带者筛查、植入前诊断、基因测序技术应用,建设优质、高效、安全的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网络,提升辅助生殖领域医疗技术、心理辅导、社会工作等服务水平,有效规范通过技术手段延长生育窗口期服务。
(十三)推进生殖健康科技攻关。聚焦我省生殖健康领域薄弱环节,加大临床应用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增强科技保障孕育能力。积极推进医研企合作,加快实现生殖健康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树立开放和谐育儿风尚
(十四)加快优质公共服务城乡共享。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障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十四五”期间,年均新增公办幼儿学位2万个。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城乡教共体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规定解决新落户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问题。
(十五)鼓励市场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强规划引领、标准制定、环境营造,集成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和评价措施,大力发展智慧托育、社区共享育儿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好支持生育的普惠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育儿相关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作用,加强规范自治,促进公平竞争。
(十六)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人口发展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恋爱交往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时间、精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条件的老年人,为辖区提供临时托育托管互助服务。通过彩票公益金等途径,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学生课后托管等公益活动。
(十七)重视新时代家庭观念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和品牌婚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年联谊、交友相亲活动。深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和婚俗改革,倡导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婚嫁新形式,摒弃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建立完善社区家庭联动协作育儿机制,以家庭为单位加强优孕优生优育知识宣教和心理辅导,到2025年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 。
(十八)提高数字化改革服务生育水平。迭代“浙里基本公共服务”应用,提升民生关键小事智能速办水平,基于“浙里家”开发“家庭码”,以家庭为单位推动育儿公共服务供给更精准、更有效。深化“浙有善育”智慧场景,推动生育全过程“互联网+ 优质服务”一键直达,并贯通到未来社区和未来乡村。鼓励市场主体等第三方开发优化生育系列多跨场景应用。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夯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基础。
(二十)做好监测研判。建立人口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加强人口变化动态监测,开展年度评价,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科学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影响,加强人口研究成果在主体功能布局、公共资源配置、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等工作中的应用。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开设相关课程和咨询热线,举办主题活动和科学讲座,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形成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加大对婴幼儿图书、音像、影视和动漫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优质婴幼儿出版物供给。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加强媒体和商业平台管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十二)强化工作督导。加强督导和跟踪问效,各设区市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抓好任务落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设区市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人口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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