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员工行为管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帮忙”陋习,根据分行要求,路北支行组织员工重点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84条、第189条、第191条规定,不折不扣的做到心有所禁、行有所止。

一、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要求员工熟知操作规程,牢记合规要领,明晰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界限,严禁代客户在业务凭证、协议上签名、盖章的;严禁未经批准及客户有效授权代客户买卖基金、贵金属(含账户贵金属)、外汇、理财产品、国债等金融产品或进行股票、权证、期货交易等投资性活动的;严禁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套汇的;严禁代客户办理、变更、挂失预留印鉴的;严禁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撤销或密码重置等业务的;严禁代客户提交指令、查询或进行账务处理的;严禁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款的;严禁代客户办理信用卡启用业务、电子银行初次登录交易或对外付款类业务的;严禁代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及操作电子银行的。

二、 严禁收受违规收益。工行的每一名在岗员工,只能从事工行授权规定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业务产品衍生的收益只能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工行相关账务,严禁私自收取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佣金的;严禁擅自在总行统一或总行授权的业务系统以外,销售或向客户推介未经总行统一或授权准入的基金、贵金属(含账户贵金属)、外汇、理财产品、保险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严禁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理财协议、理财承诺、协议文书的:严禁违反机构合作管理要求,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建立私人委托理财关系的;严禁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理财或参股要求,与客户签订各种投资收益分成协议的;严禁提出或接受损害本机构或部门利益的条款,向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的。

三、严禁违法乱纪,涉足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供稿人:张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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