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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5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所在地月最低工资的90%(原为80%)。从2022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按失业保险金的20%和30%计发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中心城区即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业保险金为每月2052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28元;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前湾新区,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863元,比调整前增加了39元。

调整后的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中心城区为每月616元,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前湾新区为每月559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中心城区为每月410元,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前湾新区为每月373元。(上述金额变化可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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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方面,之前规定为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可以领2个月失业金;缴费1年以上,每满8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修改后规定,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满6个月,即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缴费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领取1个月失业金。

针对《条例》施行前后的衔接问题,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决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经办机构重新核算后发放,无需本人办理。

在申领程序方面,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例》删去了原来规定中关于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内容,增加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申领手续等内容。

在宁波,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网上办理: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还可以通过“浙里办APP”直接办理。现场办理:申请人携带材料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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