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22〕003019号
山西阳泉盂县辰通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73705136
法定代表人:王怀宝
2022年6月10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主绞车房东侧、应急材料库旁、机修车间内堆放有废矿物油桶(30个大油桶、6个小桶),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到危废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2〕00301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2年8月8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固废污染类G-18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阳泉市财政局 账号:5003901500016
开户行:山西银行阳泉新建街支行
行号:313163000115
在汇款用途中注明: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盂县)
交款后,请携带交款证明到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助编:郝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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