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戴轩 实习生赵钰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在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解读。

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这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此外,地方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方向,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权益。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